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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高总规划师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接受中国国土资源报社记者的采访

发布日期:2015-12-10 13:15    浏览次数:

    2013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浙江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部署,积极行动,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5814日,省厅总规划师朱先高接受了中国国土资源报社记者的采访。 

访谈内容: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
记者: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并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浙江省是如何组织推进这项工作的?
 
朱先高总规划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后,又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部署,积极行动,扎实推进。我省已经于今年5月7日,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明确将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文件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目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设立了厅不动产登记局,成立了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并下发通知,对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抓紧印发了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记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涉及到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在推进这项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浙江省在这方面有什么好的做法?
 
朱先高总规划师: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非常重要,为此,省委省政府及时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例如,明确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等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建立了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召集人,省编委办等9家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记者:浙江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具体工作部署是什么?
 
朱先高总规划师:按照国家的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的要求,2015年底前,我省各市、县(市、区)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省级制订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料整合工作,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2017年底前,全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相关部门、省市县之间互联共享,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记者:听了以上介绍,感觉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是稳打稳扎,有序推进,一个有力的证明是全省第一本不动产证书已经于2015年6月26日在义乌市颁发,说明浙江省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了。那么当前,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过程中,还要开展哪些工作?
朱先高总规划师: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中,各地要重视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支撑,要结合当地实际,落实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不动产登记办公场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场所等工作场所,要制定周密的登记数据、登记档案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计划,有序开展资料移交工作,确保在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各地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以方便企业和群众。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记者: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那么,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后,老百姓原来已经办理的各类不动产证书如何处理?会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
 
朱先高总规划师: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出发点,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书表卡册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实施统一登记前,已经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在今后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替换新的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各地要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因此,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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