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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19 10:02    浏览次数: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厅储量处负责人:地质资料是国家基础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了“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2016年、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也先后印发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和《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两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新时期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体现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新形势新要求,着力解决我省目前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重点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质资料管理的具体措施,细化和深化国土资规﹝2016﹞11号和国土资规﹝2017﹞1号文件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制定印发《通知》十分必要。

        问:《通知》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厅储量处负责人:《通知》主要细化和深化国土资规﹝2016﹞11号和国土资规﹝2017﹞1号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别是薄弱环节,针对性地明确了相关措施和要求,力求体现方向性、目的性、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导向,优化管理服务。一是优化保护备案制度。汇交人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仅需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二是简化汇交程序。探矿权在延续变更时可暂不汇交放弃勘查区块的地质资料,待勘查工作结束后一并汇交,减轻探矿权人负担。三是优化汇交方式。地质资料的报送、补充修改、汇交凭证的发放等均可采用保密件邮寄方式进行,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

        (二)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细化措施要求。一是细化管理措施。《通知》明确了通过丰富服务方式和内容、构建共享服务平台、加大服务产品开发力度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地质资料利用服务能力。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明确了处置措施。二是细化汇交要求。进一步细化地质资料汇交资料要求,增加汇交电子格式的内容摘要,方便查阅借阅服务。细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等要求,将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与项目野外验收相衔接。三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试点。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和共享利用是地质资料管理的短板。近几年,我省在舟山市等地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试点。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决定在我省舟山、嘉兴两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等地质资料管理全国试点。通过试点,创新地质资料管理机制,推动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和共享利用。

        (三)以信用监管为手段,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共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出资地矿项目、矿业权出让等管理事项中,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二是实施信用监管。结合我厅正在推进的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对汇交人汇交地质资料情况统一纳入到全省地矿信用监管体系之中,按照信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汇交人的信用监管。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厅储量处负责人《通知》共六个部分,对地质资料的汇交、管护、利用服务、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1.重要性。主要明确了地质资料的分类,强调了地质资料重要性,提出了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2.汇交要求。主要明确了汇交责任、汇交范围、汇交期限、汇交方式、汇交资料要求和实物地质资料筛选要求。其中:第1条明确出资人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其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签订委托书或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第2条明确各类地质资料汇交范围的依据;第3条明确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项目和缩小勘查面积的地勘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期限;第4条优化了汇交方式,明确汇交人可采用保密件邮寄方式报送地质资料;第5条主要明确了汇交地质资料的数量、质量要求;第6条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程序,要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与项目野外验收工作相衔接。

        3.地质资料管护。主要对馆藏设施建设、地质资料的保管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第1条要求加快推进省地质资料中心和省地质博物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地质资料库房;第2条,要求各单位切实保管好各类地质资料;第3条,对地质资料保护备案作出了具体规定;第4条要求及时更新汇交信息,并明确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省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按规定在监管平台上撤消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

        4.利用服务。主要对提升地质资料利用服务能力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第1条要求丰富服务方式和内容;第2条,要求构建共享服务平台;第3条,要求加大服务产品开发力度。

        5.地质资料管理延伸试点。要求在省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嘉兴市、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等地质资料管理全国试点工作,并明确了试点要求。

        6.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各方在监督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汇交人不严格按要求汇交地质资料的监管措施。其中:第1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出资地矿项目管理、矿业权出让等事项中对汇交人的监管措施;第2条明确将汇交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我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地矿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汇交人的信用监管;第3条要求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

        《通知》最后明确了实施时间,并明确废止以往11个文件。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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