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16-2017-0004 | 组配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24 |
文号: | 嘉建〔2017〕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15 14:25 浏览次数:南湖区住建局、秀洲区住建局、经开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
局、各区规划分局、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2013 年12 月27 日,我委以嘉建〔2013〕16 号文印发了《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经营性用地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工作。为统一管理标准,针对飘窗、层高等具体问题,结合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现决定补充以下意见:
一、住宅等房地产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功能合理、经济美观、绿色节能、结构安全的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在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因通风、采光、设备布设要求,住宅等房地产项目的设计中不得设置镂空结构。
2、飘窗外沿突出外墙面不得超过0.7 米,面宽不得超过所在房间面宽的2/3。单套住宅每层面积小于144 平方米的设置总数不得超过2 个,144 平方米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 个。
3、除坡屋顶外,成套房屋内的建筑地上结构层高不应低于2.2 米。建筑物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2.2 米的闷层、设备层、管道层等辅助楼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实计入容积率。
二、酒店类、养老类建筑的内部平面设计应符合实际功能要求,可按需设置独立卫生间及预布设给、排水管。燃气管布设、建筑物立面、自持比例仍按嘉建〔2013〕16 号文执行。
本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嘉建〔2013〕16 号文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 年3 月24 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