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嘉兴市圣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发布日期:2009-11-13 21:57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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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圣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擅自占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的集体土地1858平方米,用于建造农业观光用房等,已构成建筑面积1858平方米。占用的土地不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我局于2009年11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之规定,决定对圣某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限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858平方米集体土地;
2、限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建造的185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原种植条件;
3、对非法占用的185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47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柒仟叁佰贰拾陆元整(¥87326元)。限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87326元的罚款解入农业银行嘉兴市秀洲支行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