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曝光十一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
嘉土资发[2009]36号
为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切实有效地保护耕地,积极营造良好的土地执法氛围,经研究决定,现将近两年来我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的十一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嘉兴国丰养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嘉兴国丰养殖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5日开始非法占用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麦家村三、四、五、六、十四、十七组的集体土地79034.7平方米(折合118.5亩),用于建造生态规模养猪场配套办公、宿舍、仓库、养猪用房等,总建筑占地面积20447平方米(折合30.6亩),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基本农田。其行为已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我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08年9月3日移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立案侦查。
二、桐乡市崇福城镇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桐乡市崇福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非法占用桐乡市崇福镇星火村一、二组的集体土地7413.49平方米(折合11.12亩),用于修筑道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11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413.79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道路上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48275.8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1月7日向违法当事人的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建议函》,主管部门已免去违法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吕某某法定代表人职务。
三、平湖市林埭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平湖市林埭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非法占用平湖市林埭镇新庄村五组集体土地30123.7平方米,用于建造农民新村,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基本农田。其行为已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08年4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0123.7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合计罚款873587.3元的处罚决定。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4月9日向平湖市纪委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对负有土地违法主要责任的平湖市林埭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张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嘉善县魏塘镇庄港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嘉善县魏塘镇庄港村经济合作社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6年底非法占用嘉善县魏塘镇庄港村集体土地5812.19平方米,用于建造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12.19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79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16243.8元的处罚决定。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23日向嘉善县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建议书》,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土地违法的责任人正在调查核实。
五、海宁市斜桥镇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海宁市斜桥镇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7年7月非法占用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村集体土地10878平方米,用于修筑道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4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78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道路上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63170元的处罚决定。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5月16日向海宁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对负有违法用地的直接责任人贝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海宁市海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海宁市海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6年7月非法占用海宁市海昌街道硖西社区和火炬社区集体土地14080平方米,用于修筑道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4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080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道路上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211200元的处罚决定。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5月16日向海宁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对负有违法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张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平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平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7年7月非法占用平湖市当湖街道东升村五、六、七组集体土地105133.7平方米,用于建造拆迁安置房,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4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5133.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770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2102674元的处罚决定。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4月9日向平湖市纪委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对负有土地违法主要责任的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八、海盐县于城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海盐县于城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6年9月非法占用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集体土地5334平方米,用于修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3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34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5334平方米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53340元的处罚决定。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2月23日向海盐县于城镇党委纪委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对负有土地违法主要责任的海盐县于城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九、南湖区凤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6年8月非法占用南湖区凤桥镇庄史村十七组的集体土地40229.9平方米,用于建造厂房,已构成建筑面积10589.39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4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229.9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589.39平方米厂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804598元的处罚决定。我局于2008年4月14日向南湖区凤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对负有土地违法主要责任的南湖区凤桥镇经济发展服务公司张某某、王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十、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非法占用南湖区余新镇余南村十二、十三组的集体土地18994平方米,用于建造道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3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94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994平方米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379880元的处罚决定。我局于2008年3月17日向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对负有土地违法主要责任的嘉兴市余新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严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十一、嘉善县杨庙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嘉善县杨庙镇人民政府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非法占用嘉善县杨庙镇麟溪村、三店村集体土地18802平方米,用于建造道路,其中占用的8697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10105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08年2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802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8697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105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8697平方米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0105平方米土地处于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477090元的处罚决定。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8日向嘉善县纪委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对负有土地违法主要责任的嘉善县杨庙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的王某给予免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