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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曝光十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0-06-24 14:09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嘉土资发〔2010〕37号
 
关于公开曝光十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经济开发区、港区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和全国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专项活动,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经研究决定,从市局、县(市)局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选择10起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查处情况。
 
   附件:十起典型土地土地违法案件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案
经查,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形式,擅自将该村原种子场的土地出租给9家单位和1位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合计“协议”占地面积48.465亩,已实施占地面积合计57.159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46.72亩),已构成建筑面积合计16062平方米。共向10位当事人收取费用共计130044元。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分别于2010年3月2日、2010年3月25日以涉嫌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罪向海盐县公安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该村国土协管员吴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徐某、村民委主任蒋某某立案侦查。
二、海宁市马桥街道正阳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案
经查,海宁市马桥街道正阳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9月,擅自将该村的3133.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出租给海宁市飞翔摇粒绒有限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已收取土地租赁费31720.6元,出租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于2009年9月7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土地租赁费31720.6元;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3172.06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1日,向海宁市纪委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海宁市长安镇兴福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案
经查,海宁市长安镇光福村经济合作社于2007年12月,以每年收取土地租赁费13956元的形式,擅自将该村的4.532亩的集体土地出租给桐乡市天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已收取土地租赁费23940元,出租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13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土地租赁费23940元;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2394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1日,向海宁市纪委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平湖市建林五金机械厂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平湖市建林五金机械厂未经依法批准,于2009年4月非法占用广陈镇泗泾村的集体土地2020.4平方米,用于建造厂房,已构成建筑面积1544.6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09年10月10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020.4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44.6平方米建筑物;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60612元的处罚决定。
五、平湖市新埭农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平湖市新埭农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09年4月非法占用新埭镇新南路南侧、虹桥路东侧的国有土地5029.7平方米,用于建造农贸市场,已构成建筑面积5029.7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09年6月8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5029.7平方米国有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5029.7平方米建筑物;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00594元的处罚决定。
六、桐乡市崇福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桐乡市崇福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09年2月非法占用该村河北组、沈家浜组位于油车桥附近的集体土地2685.58平方米,用于建造村办公楼和集贸市场,已构成建筑面积5318.66平方米,其中非法占用的1280.22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的1405.36平方米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09年11月13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685.58平方米集体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05.36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限期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80.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405.3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于每平方米43元的罚款,对其余非法占用的1280.22平方米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86034.88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1月18日,向桐乡市纪委作出《关于对违法用地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建议的函》,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处分。
七、桐乡市河山镇王家弄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桐乡市河山镇王家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08年9月非法占用该村山前圩组的集体土地4691.48平方米,用于建造厂房和仓库,已构成建筑面积3423.46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09年7月27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4691.48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93829.6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28日,向桐乡市纪委作出《关于对违法用地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建议的函》,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处分。
八、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经济合作社于2001年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村2955.8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已构成建筑面积1720.81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09年3月17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955.8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29558元的处罚决定。
九、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9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村和象贤村2306.2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秀贤农贸市场,已构成建筑面积1293.7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09年2月19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306.2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46124元的处罚决定。
十、嘉兴市余新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嘉兴市余新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5组7070.4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余沈公路拓宽道路,已构成构筑物面积7070.4平方米,其中非法占用的6870.4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200平方米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10年5月20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7070.4平方米集体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限期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87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0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于每平方米47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6870.4平方米土地处于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8116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我局于2010年5月24日,向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