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发布日期:2011-11-10 10:19 浏览次数: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浙江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辖区土地总面积10.54万平方千米。人多地少是基本省情。目前,浙江省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从长远和全局看,实现“创新强省、创业富民”的总体战略目标,并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从浙江省情出发,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调控各类用地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实现人地和谐。 《规划》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浙江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全面分析了浙江省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省土地利用战略构想、总体目标和各项工程,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方案,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是规划期内浙江省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及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
2009年8月
第1条 规划目的 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关于浙江省的土地利用任务,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合理发展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2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八)《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九)《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2008年10月; (十)《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 (十一)《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2月;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十三)其他相关依据。 第3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至2020年十五年。其中近期为2006至2010年五年,远期为2011至2020年十年。 第4条 规划指导思想 按照浙江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目标总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最严格保护耕地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发挥政府对土地调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浙江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5条 规划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保障浙江省粮食安全。 坚持从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文明出发,把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保护放在首位,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升标准农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以人为本,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四)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空间,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构建生态文明的宜居城乡环境。 (五)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提高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强化土地规划制度建设,有效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共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第6条 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浙江省土地总面积1053.97万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871.15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2.65%;建设用地面积94.0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93%;未利用地面积 88.74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42%。
1、耕地:全省2005年耕地面积194.77万公顷(2922万亩),占土地总面积18.48%。 2、园地:全省2005年园地面积65.54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22%。其中桑园多分布在地势平坦的杭嘉湖平原、河谷平原及丘陵山区的溪流两岸;果园多分布在沿海平原、金衢盆地等地区;茶园多分布在丘陵山区的坡地上。 3、林地:全省2005年林地面积562.05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53.32%。林地的水平分布与浙江省的地貌基本一致,主要分布在浙中南与浙西地区。 4、牧草地:全省2005年牧草地面积528.74公顷,仅占土地总面积0.01%。面积较小,主要分布在丘陵山区。 5、其他农用地:全省2005年其他农用地48.74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62%。
1、城乡建设用地:2005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面积69.82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62%。其中城镇工矿用地34.65万公顷,人均126平方米;农村建设用地35.18万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2005年,全省交通水利用地21.4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04%。其中交通用地面积7.99万公顷,呈网络状分布在全省各地,最为密集的是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和金华市;水利设施用地13.46万公顷,主要集中在杭州市。 3、其他建设用地:2005年,全省其他建设用地面积2.81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7%。其中特殊用地1.77万公顷,盐田1.04万公顷。
全省2005年未利用地面积88.74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42%。其中水域面积30.35万公顷,滩涂沼泽面积25.70万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32.69万公顷。 第7条 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 (一)执行情况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称上一轮规划)批准实施以来,浙江省经济社会取得了持续快速发展。至2005年底,浙江省常住人口总量、GDP总量、城市化水平、土地产出率水平超过了上轮规划确定的2010年发展预期;建设用地总量、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总量均突破了上一轮规划确定的2010年发展规划指标;到2005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94.77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80.7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60%。 (二)实施成效 增强了按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用地的意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标准农田建设,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探索和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的动态管理,弥补了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脱节的缺陷;保障了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及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必需用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逐步提高土地产出率;森林覆盖率稳中有升,区域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三)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尚显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矛盾突出;建设用地空间集聚相对不足,城乡土地利用仍较粗放,非农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一)经济结构性、素质性、体制性矛盾依然存在。 经济转型任务艰巨,企业创新力和产业升级亟待增进,节能减排压力依然较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难度增加,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人口持续增加。 到2008年底,全省常住人口已达5100万人,到2010年、2020年常住总人口规模将达到5200万和560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分别为3220万人和4108万人。规划期间浙江人口将继续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同时,仍将有大量省外人口流入浙江,人口空间分布将发生很大变化。 (三)土地资源严重短缺。 浙江省人多地少,适宜建设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随着滨海湿地、低丘缓坡地生态保护力度加大,未来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和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整理难度越来越大。 (四)提高建设用地集约水平难度增加。 浙江以众多中小企业为支撑,民营经济为主体所形成的县域经济、块状经济发展方式,存在空间分布较散,土地利用方式相对粗放,产业集聚度较低等,对建设用地集约水平的迅速提高提出了严峻挑战。 (五)统筹与协调土地利用难度大。 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行业、各区域土地利用目标的多元化,加大了调整和优化行业、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的难度。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全省在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中求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中求发展,在提高质量效益中求发展等方面形成共识,为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共赢,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新路子提供了正确方向。 (二)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将推动浙江省与上海市、江苏省的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协调和合作,有利于浙江省建设长江三角洲世界级城镇群南翼的国际门户、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旅游服务基地。 (三)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较好。 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产品竞争力较强,就业比较充分,社会比较安全稳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较强,有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积累的成功经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四)走新型城市化道路。 以提升城市化质量为重点,以都市区为中心,以城镇群为主体形态,实施差异化发展政策的新型城市化道路,有利于浙江省实现率先发展、转型发展、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五)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利于浙江省在土地资源紧缺条件下,推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10条 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规划期间,实施“保护、保障、挖潜和节约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保护”,就是依法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用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挖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加大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力度,充分挖掘补充耕地的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第11条 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一)拓宽耕地补偿渠道,严格保护耕地。 结合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拓宽耕地补偿渠道,确保完成2020年耕地保有量任务,质量有所提高。 (二)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结合城乡建设、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建设用地整理,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和区域分布,实施功能分区,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三)强化指标控制、评价与监督,节约集约用地。 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土地集约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有序控制土地供给量,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与质量提升间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保障生态安 全。 针对省域不同功能地域采取不同的环境保护策略,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突出生态保护要求,加强 (五)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保障机制。 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完善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规划实施预警系统,加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力度;强化部门协作,严格审核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发展边界,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构筑特色鲜明、人地和谐、环境优良、用地高效的土地利用格局,构建资源节约、永续利用、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使全省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实现全省城乡共同富裕、生态环境友好和文化全面繁荣。 (一)建设长江三角洲世界级城镇群南翼的国际门户、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旅游服务基地,创建良好的具有浙江山海特色风光、田园特色风光和自然生态风光的省域城乡人居环境。 (二)建设具有比较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全国先进的省份。 第13条 总量指标 2010年全省人口按5200万控制,城市化水平为60~62%,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为4.8:50.2:45,GDP总量达到2万亿元以上;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02.34万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2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预期为39万公顷,耕地保有量确保192.73万公顷(289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166.67万公顷(2500万亩),100万公顷(1500万亩)已建标准农田质量有所提升。 2020年全省人口按5600万控制,城市化水平为72~73%,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为3:47:50,GDP总量达到4.6万亿元以上;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3.26万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9.80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预期为46.6万公顷;耕地保有量确保189.07万公顷(283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166.67万公顷(2500万亩),确保100万公顷(1500万亩)标准农田面积规模不减少,质量明显提升。 至2020年,确保全省森林覆盖率在60%以上,保护和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形成达全省国土面积近30%的永久生态保护区域;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环境污染的防治,确保国土安全,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67万公顷(100万亩)。 第14条 增量指标 规划期间,全省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净增规模)不超过19.17万公顷(288万亩)。其中近期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8.67万公顷(130万亩),占用农用地规模不超过6.93万公顷(104万亩),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5.33万公顷(80万亩),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5.33万公顷(80万亩)。 第15条 效益指标 优先保障省级重点工程和国防基础设施用地,提高整体效率和保障能力。着重提高城镇工矿用地产出,改善人居环境,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至2020年,将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1平方米以内,二、三产业万元GDP用地量从2005年的70.56平方米降低到2020年的26平方米以下。 第16条 土地利用方向 规划将全省土地资源分为生态源头山地、低山丘陵和沿海围垦地区、 (一)生态源头山地 生态源头山地是全省的生态屏障和江河源头的保护区域,是全省生态用地的主要区域。该区域应严格限制建设开发,适当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限制不适宜在该区域布局的产业发展,禁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大力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有效保护水源,改善生态环境。开展封山育林,建设山地生态系统。
低山丘陵和沿海围垦区域是全省土地后备资源的重要发展区域,也是新增建设的主要区域。该区域应在保障生态用地和补充耕地的前提下,加大基础设施与防灾设施、工程技术设施建设力度,适度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和沿海滩涂用地,促进区域内新增建设占用土地向低丘缓坡地区与滨海围垦地区有机集中。
水网平原和河口平原是全省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集中区域,也是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双控”地区。该区域必须高度重视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提高各类建设用地利用率,加强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整理,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
第17条 基本原则 (一)优先布设全省国土生态屏障网络,拓展生态空间; (二)保护水田等优质农用地,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合理开发沿海滩涂资源,挖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 (三)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空间,新增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用地、荒地和劣地,少占耕地; (四)协调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提高基础设施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18条 土地利用空间格局 以浙中南、浙南生态山林地,沿海、沿江平原的耕地集中保护区及全省八大水系为基础,以环杭州湾产业带、温台沿海产业带、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产业带为发展轴,以城乡统筹布局与城市群为重点,形成特色鲜明、人地和谐、环境优良、用地高效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 第19条 农用地结构与布局 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规划农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871.15万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863.7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82.65%调整为81.95%。 (一)耕地 严格保护杭嘉湖平原、宁绍平原、温(岭)黄(岩)平原、温(州)瑞(安)平原及金(华)衢(州)河谷盆地区域,富春江、金华江、衢江、浦阳江、曹娥江、大溪(碧湖)和西苕溪等河谷平原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形成“两区三片七带多点”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空间布局。其中“两区”为杭嘉湖平原耕地集中保护区和宁绍平原耕地集中保护区,“三片”为温(岭)黄(岩)平原 2005年全省耕地总面积194.77万公顷(2922万亩),2006-2020年因必要的建设占用和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面积不超过21.37万公顷(321万亩),同期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低于15.67万公顷(235万亩),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9.07万公顷(2836万亩)。 (二)园地 依托杭嘉湖平原和河谷平原及丘陵山区的溪流两岸的桑园基地、沿海平原和金衢盆地等地区果园基地、丘陵山区的茶园基地,明确名、特、优、新果品基地保护面积和范围,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调整和优化园地布局,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2005年全省园地总面积65.54万公顷,2006-2020年因必要的建设占用和农用地结构调整而减少的园地面积9.89万公顷;同期增加园地面积1.13万公顷,至202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56.78万公顷。 (三)林地 依托占全省国土近60%的现有林地资源,布设全省国土生态网络屏障,重点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以及重要流域上游地区的林地。开展森林经营,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的荒山荒坡造林,建设沿海基干林带和农田林网,形成遍布全省的“网络型”林地发展格局,构建具有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生态环境本底。 2005年全省林地总面积562.05万公顷,2006-2020年因利用低丘缓坡林地建设占用或农业结构调整减少林地1.40万公顷;同期通过建设沿海基干林带、河湖滨海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林网、村屯绿化,扩大有林地,共增加林地面积6.62万公顷,至2020年林地面积达到567.27万公顷。 (四)牧草地 2005年全省牧草地总面积529公顷,大多分布在边远地区和海拔高度相对较高的地区。规划期间,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减少200多公顷,2020年全省牧草地总面积保持在300公顷左右。 (五)其他农用地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用地调查和规划,支持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对于新建畜禽场(小区),应坚持按照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 2005年全省其他农用地总面积48.74万公顷,2006-2020年因农用地结构调整和必要的建设占用,现有的面积将减少3.50万公顷;同期通过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农用地结构调整增加其他农用地5.34万公顷,至2020年面积调整为50.58万公顷。 第20条 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建设用地优化形成为“四区、三带”总体空间格局。积极建设杭州都市区、宁波都市区、温州都市区和金华-义乌都市区等“四大都市区”。集中发展环杭州湾产业带、温台沿海产业带、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产业带等“三大产业带”。 坚持供给引导需求的原则,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城乡建设用地向低丘缓坡、沿海围垦区和地上、地下发展,提高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至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3.26万公顷以内。 (一)城乡建设用地 1、以环杭州湾、温台沿海和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三大产业带为基础,构建以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4个都市区为核心,以嘉兴、台州、绍兴、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7个省域中心城市为骨干,以57个县(市)域中心城市、200个重点镇为节点,以各类交通网络、信息网络和市政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形成覆盖全省的城乡网络体系; 2、顺应“七山一水二分田”的自然地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周边、土地贫瘠的低丘缓坡地和海涂地,引导城镇和中心村向低丘缓坡地和可利用的海涂围垦区发展布局,减少占用耕地,建设具有山海特色风光的城乡宜居环境;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特别是水田作为城市中的“绿心、绿带”,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构建具有田园风光特色的城乡生态环境; 3、探索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力争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用地总规模达到5.33万公顷(80万亩)。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不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4、按省域城镇体系发展格局,依托全省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着力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城镇集中,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全面提升全省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 5、规划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79.8万公顷,其中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不超过46.60万公顷,农村建设用地不超过33.20万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 1、优先保障交通、水利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用地需求,提高整体效率和保障能力。规划至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调整为29.99万公顷。 2、结合全省交通发展布局和建设进度,优化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形成以“两纵、两横、十八连、三绕、三通道”高速公路总体布局为框架的基础设施廊道,完善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网络。2006年至2020年全省新增交通用地面积6.0万公顷,其中新增重点交通建设用地3.86万公顷。至2020年全省交通用地面积达到13.33万公顷。 3、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结合区域引水工程、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强塘固房工程、千库保安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程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优化水利设施用地布局。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全省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保障以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的农村水利设施用地,优化水利设施用地结构。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5.2万公顷,其中重点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新增用地3.02万公顷。至2020年全省水利设施用地面积达到16.66万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包括盐田和特殊用地。
2、2005年全省特殊用地面积1.77万公顷,2006-2020年因复垦或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减少特殊用地面积0.2万公顷,同期因新增军事、风景旅游等,增加特殊用地面积0.87万公顷,到2020年特殊用地面积调整为2.44万公顷。 第21条 未利用地结构与布局 保护湿地系统、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生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适度、有序开发滩涂资源,提高未利用地综合利用水平。 2005年全省未利用地面积88.7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8.42%。规划至2020年未利用地调整为76.99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7.30%。 (一)水域 严格保护公益性水域,积极防治水土流失。整治八大水系。2005年全省水域面积30.35万公顷,2006-2020年因河道整治增加水域面积0.34万公顷,到2020年公益性水域面积调整为30.69万公顷。 (二)滩涂沼泽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滩涂的开发利用。2005年全省滩涂沼泽面积25.70万公顷,规划期间因围垦开发利用为农用地和部分建设用地,到2020年滩涂沼泽面积调整为14.80万公顷。 (三)自然保留地 2005年全省自然保留地面积32.69万公顷,2006-2020年因建设占用和开发利用减少自然保留地面积1.19万公顷,到2020年自然保留地面积调整为31.50万公顷。
第22条 土地利用分区 规划将全省划分为浙北平原区、浙北平原低山区、浙北低山丘陵区、浙北丘陵山地区、浙北岛屿区、浙东南沿海平原低山区、浙东南低山丘陵区、浙东南丘陵山地区、浙东南岛屿区、浙西南低山丘陵区、浙西南盆地区和浙西南丘陵山地区等十二个分区,按照突出主导功能,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不同分区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转移,促使区域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和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区域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 第23条 土地利用管制分区 规划对12个土地利用分区,从开发建设和保护利用的角度,分别明确优化建设区、重点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等四个管制分区。 (一)浙北平原区:包括嘉兴市全境。 1、优化建设区:嘉兴中心城区、海宁市区、桐乡市区、平湖市区、嘉善县城区、海盐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浙江嘉兴工业园区、浙江嘉兴秀洲工业园区、浙江海宁经济开发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浙江桐乡经济开发区、浙江桐乡濮院针织产业园区、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浙江嘉善经济开发区、浙江海盐经济开发区; 3、限制建设区: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嘉兴北部水网湿地,嘉善县汾湖水网密集区,海盐的沿海山地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水源涵养区、特色果园、永久性绿地和菜地等。 (二)浙北平原低山区:包括杭州市区、宁波市区、余姚市、慈溪市、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绍兴市区、上虞市、绍兴县。 1、优化建设区:杭州中心城区、宁波中心城区、余姚市区、慈溪市区、湖州中心城区、德清县城区、长兴县城区、绍兴中心城区、上虞市区、绍兴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物流园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 3、限制建设区:萧山机场净空控制区域、宁波机场净空控制区域、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环太湖水网密集区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河口水库等水源保护地、西湖与西溪湿地、莫干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特色果园、永久性绿地和菜地等。 (三)浙北低山丘陵区:包括富阳市、桐庐县、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安吉县、诸暨市、嵊州市。 1、优化建设区:富阳市区、桐庐县城区、奉化市区、象山县城区、宁海县城区、安吉县城区、诸暨市区、嵊州市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富阳经济开发区、浙江桐庐经济开发区、浙江奉化经济开发区、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浙江宁海经济开发区、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浙江诸暨经济开发区、浙江诸暨珍珠产业园区、浙江嵊州经济开发区; 3、限制建设区: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500人以下的农村居民点、山区农居点等区域;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五泄水库等水库及相应的水源保护地、水源涵养区、森林保育区、五泄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永久性绿地和菜地等。 (四)浙北丘陵山地区:包括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新昌县。 1、优化建设区:临安市区、建德市区、淳安县城区、新昌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建德经济开发区、浙江临安经济开发区、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浙江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新昌工业园区; 3、限制建设区:新安江上游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的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300人以下的农村居民点及荒草地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千岛湖国家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富春江--新安江国家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长诏水库、新安江水库(千岛湖)等区域。 (五)浙北岛屿区:包括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 1、优化建设区:舟山中心城区、岱山县城区、嵊泗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舟山经济开发区、浙江定海工业园区、浙江普陀经济开发区、浙江岱山经济开发区以及规划建设的滨海新城; 3、限制建设区:普陀山机场的净空控制区、舟山群岛北部海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山林地等区域;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水库以及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桃花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朱家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区域。 (六)浙东南沿海平原低山区:包括台州市区、温岭市、温州市区、瑞安市、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 1、优化建设区:台州中心城区、温岭市区、温州中心城区、瑞安市区、乐清市区、平阳县城区、苍南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台州经济开发区、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浙江黄岩经济开发区、浙江路桥工业园区、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温岭工业园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浙江温州滨海工业园区、浙江温州工业园区、浙江瓯海经济开发区、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浙江乐清工业园区、浙江瑞安经济开发区、浙江平阳经济开发区、浙江苍南工业园区; 3、限制建设区:台州路桥机场、温州机场的净空限制区以及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网密集区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湖漫水库、长潭水库等水库及水库外围水源涵养区以及长屿硐天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雁荡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以及永久性绿地和菜地等。 (七)浙东南低山丘陵区:包括临海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 1、优化建设区:临海市区、三门县城区、天台县城区、仙居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浙江三门工业园区、浙江天台工业园区、浙江仙居工业园区等以及规划建设的三门健跳港区和规划建设的新城; 3、限制建设区: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风景旅游区、500人以下的农村居民点及荒草地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龙溪水库、桐柏水库等水库及水库周边的水源保护地与水源涵养区,以及神仙居、天台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特色果园、永久性绿地和菜地。 (八)浙东南丘陵山地区:包括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 1、优化建设区:永嘉县城区、文成县城区、泰顺县城区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永嘉工业园区; 3、限制建设区: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风景旅游区、500人以下的农村居民点及荒草地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珊溪水库、百丈漈水库等水库及相应的水源保护地,楠溪江流域水源涵养区,百丈漈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区域内的特色果园、永久性绿地和菜地。 (九)浙东南岛屿区:包括玉环县、洞头县。 1、优化建设区:玉环县城区、洞头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大麦屿港区、洞头港区; 3、限制建设区: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风景旅游区、300人以下的农村居民点及荒草地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水库、水源保护地、生态公益林、洞头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大鹿山森林公园、特色果园、永久性绿地和菜地。 (十)浙西南低山丘陵区:包括金华市区、义乌市、兰溪市、衢州市区、龙游县。 1、优化建设区:金华中心城区、义乌市区、兰溪市区、衢州中心城区、龙游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浙江义乌经济开发区、浙江义乌工业园区、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经济开发区、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浙江龙游工业园区; 3、限制建设区:义乌机场净空区、衢州机场净空区、区域的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风景旅游区、300人以下的农村居民点及荒草地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八都坑水库等水库及相应的水源保护地,双龙国家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永久性绿地和菜地。 (十一)浙西南盆地区:包括东阳市、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丽水市区、松阳县、江山市。 1、优化建设区:东阳市区、永康市区、武义县城区、浦江县城区、丽水中心城区、松阳县城区、江山市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东阳经济开发区、浙江东阳横店电子产业园区、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浙江浦江经济开发区、浙江武义经济开发区、浙江丽水经济开发区、浙江丽水工业园区、浙江松阳工业园区、浙江江山经济开发区; 3、限制建设区: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风景旅游区、300人以下的农村居民点及荒草地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横锦水库、雅溪水库等水库及相应的水源保护地、森林保育区、丽水国家湿地公园、江郎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三都—平岩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特色果园、永久性绿地和菜地。 (十二)浙西南丘陵山地区:包括磐安县、常山县、开化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1、优化建设区:磐安县城区、常山县城区、开化县城区、龙泉市区、青田县城区、云和县城区、庆元县城区、缙云县城区、遂昌县城区、景宁自治县城区以及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重点建设区:浙江磐安工业园区、浙江常山工业园区、浙江开化工业园区、浙江龙泉工业园区、浙江青田经济开发区、浙江缙云工业园区、浙江景宁经济开发区、浙江庆元工业园区、浙江遂昌工业园区、浙江云和工业园区; 3、限制建设区:山林地、一般农田区、优质园地、水产养殖区、风景旅游区、300人以下的农村居民点及荒草地等; 4、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紧水滩水库等水库及相应的水源保护地、凤阳山自然保护区、白马山森林公园、仙都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区域内的特色果园、永久性绿地和菜地等。 第24条 空间管制 规划对优化建设区、重点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提出空间管制要求。 (一)优化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和乡村建设用地,是存量挖潜,整合改造,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的主要区域。 2、区内应积极推广节地型城、镇、村更新改造,研究推广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应严格遵守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区内各城、镇、村应按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边界应尽量采用行政界限、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分隔作用的地物地貌。 (二)重点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土地应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管理,严格划定开发区(园区)用地扩展边界,并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明确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园区)用地规模边界。整合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水平,逐步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 (三)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严格限制城、镇、村、工矿新增建设,控制道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3、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建设项目,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四)禁止建设区 区内土地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建设用地边界规划期内不得改变和调整。 第25条 土地利用强度引导 根据12个分区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现状用地集约水平,明确各分区远期建设用地产出率和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见表5-1)。 浙江省土地利用强度控制一览表 表5-1
第26条 耕地保护工程 坚持以建设促保护、以责任促保护、以法制促保护,以奖惩促保护、以质量促保护。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9.07万公顷(2836万亩)。 (一)严格执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积极加大对补充耕地的投资力度,努力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后备资源枯竭的地区,在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省内易地补充。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 (二)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等非建设占用耕地的管理。 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据数量、质量平衡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农业结构调整必须在种植业内部进行,不得降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三)加大灾毁耕地复垦力度。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严格界定灾毁耕地的标准,强化耕地灾毁情况监测,对灾毁耕地及时复耕。力争在规划期内将因灾毁等因素减少的耕地面积控制在0.67万公顷(10万亩)以内,其中近期控制在0.13万公顷(2万亩)以内。
(一)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严格保护166.67万公顷(2500万亩)基本农田。优先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及时补划,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缴纳。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在基本农田中进行对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工程和其他各种活动。 (二)认真划定基本农田。 按多方协调,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基本农田,并做到组织工作到位,图、数、地相一致,建立标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建章立制、落实责任等。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规划期内建成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100个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推进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大力开展平原、河谷地区的基本农田整理,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大山丘地区的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高耕地质量。配合实施“沃土工程”,提升基本农田地力。设立长期耕地地力监测网络体系,实施地力动态定位监测。
(一)标准农田上图,定量、定位保护。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土地更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料,将标准农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市、县、乡(镇)三级行政区域内标准农田的地类、分布、面积,编制市、县、乡(镇)三级标准农田分布图,以反映当地标准农田的保护状况。 (二)提升已建标准农田质量。 以提高1500万亩标准农田粮食生产能力为核心,依据标准农田及粮食生产能力调查结果,因地制宜提出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和分年度、分区域实施方案。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农田的地力等级和抗灾能力。 (三)严格保护标准农田。 及时监测标准农田变化状况,严格标准农田管理,确保全省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规范和完善标准农田占补制度,占用标准农田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占补标准农田实行“先补后占”,补建的标准农田数量不减,质量须达到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围绕耕地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土地整理,大力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形成合理、高效、集约、生态环境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 1、着力加强农用地整理。积极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到2020年通过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增加耕地4.33万公顷(65万亩)。 2、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特殊用地、盐田等废弃地复垦。加快关闭坑矿山等废弃用地、特殊用地、盐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到2020年整理复垦出农用地2.40万公顷(36万亩),其中耕地1.67万公顷(25万亩)。 3、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口城市化,整理空、小、散、闲置农村居民点用地,到2020年力争整理农村居民点新增耕地3.33万公顷(50万亩)。 4、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结合低丘缓坡资源和滩涂围垦资源开发,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2006年-2020年,开发建设农用地8.93万公顷(134万亩),其中增加耕地6.33万公顷(95万亩)。 5、规划期间,全省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15.67万公顷(235万亩)(具体见表6-1)。 2006-202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表6-1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 规划期间,以杭嘉湖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区域、甬绍平原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区域、金衢盆地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区域、温台沿海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区域等四大区域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
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工程共有12项,具体见表6-2。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工程分布一览表 表6-2 单位:公顷
第30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一)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土地利用 1、快速城市化地区,要遏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鼓励紧凑的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间农田与绿色隔离带有机结合,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功能。大力发展城郊农业,严格控制污染企业用地,积极防治土地污染。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建设园林城市和生态城市。 2、平原农业地区,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地生态循环利用。合理配置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有序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格限制污染工业项目用地,防治农田面源污染。 3、重要生态和自然保护区,要大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活动,积极防治地质灾害。加强山区植被建设,造林、封山、飞播相结合,稳步推进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以小流域为单元,积极防治水土流失。建立山区立体复合型土地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缓坡土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山区特色产业,提高土地和生物资源的利用效益。 (二)建设生态保护重点区域 规划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建设与保护,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础性生态用地占国土面积达到30%(见表6-3)。 生态保护重点建设工程一览表 表6-3
(三)保障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规划期间建设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固废处理中心等,共需建设用地200公顷,需占用耕地120公顷(见表6-4)。 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表 表6-4
(四)整治重点流域环境和重点污染区域环境 规划加强太湖、杭州湾等地区污染土地治理,实施治太工程,改善太湖水环境;整治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笤溪、瓯江、飞云江、鳌江八大水系及杭嘉湖、宁绍、温黄和温瑞平原河网等受到一定污染的重点流域。对全省11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挂牌督查、限期整治、动态管理。 第31条 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工程 (一)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 坚持按照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优化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布局,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的整体利用效益。 (二)优化城镇用地结构 1、合理调控城镇用地的增长。统筹优化环杭州湾、温台城市群区域的城镇用地,促进各城市间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发挥区域土地利用整体效益。合理规划浙中城市群城镇发展用地,促进形成用地少、就业多、产业集聚能力强、人口分布合理的城市群。对衢州、丽水等区域,合理安排用地时序,优先保障现有中心城市、县城、中心镇发展用地,构建集聚经济、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地区中心。各级城镇规划必须落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划定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保持城镇用地与人口年均增速合理水平,防止城镇用地不合理扩张。到2020年全省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控制在46.6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1平方米以内。 (1)200万-500万人口城市用地规模。到2020年,杭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36992公顷;宁波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32900公顷;温州市中心城市用地控制为24930公顷;金华-义乌都市区核心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24200公顷。 (2)100万-200万人口城市用地规模。到2020年,台州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6500公顷。嘉兴、绍兴、湖州中心城市用地规模都控制在10000-12000公顷。 (3)50万-100万人口城市用地规模。到2020年,衢州、丽水、舟山、富阳、余姚、慈溪、桐乡、海宁、诸暨、绍兴县、上虞、瑞安、乐清、温岭、临海、东阳等十六个城市用地规模控制在4500~10000公顷以内; (4)20万-50万人口城市用地规模。临安等24个城市用地控制在2000-5000公顷之间。 (5)5万-20万人口城镇用地规模。淳安等21个县城和余杭镇等45个重点镇城市用地控制在500-2400公顷之间。 (6)0.2万-5万人口的城镇用地规模。按商贸型、工业主导型、综合型、交通枢纽型、旅游服务型、农村服务型和历史文化名镇等不同城镇职能类型控制小城镇用地(见表6-5)。 各类不同类型、层次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一览表 表6-5 单位:平方米
2、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鼓励大中城市采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用地开发模式,优化调整居住、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卫生环保、生态保障等用地的比例,促进建设密度高中低合理搭配的用地结构的形成,提高城镇用地效率。加快对城中村的改造,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普通住宅用地,促进城镇和谐发展。 (三)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 1、合理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在满足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求,到2010年和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35.20万公顷和33.20万公顷。 2、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城市郊区,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调整和城郊农业发展,保障高效农业生产用地,调整农村居民点布局,建设与城市同步发展、功能协调互补的新社区;平原地区,结合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村人口适度集聚;丘陵山区,结合小流域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交通水利、生态移民等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新农村用地,建设具有景观特色、人与自然和谐的新村,改善农民生活条件。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期内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面积3.47万公顷(52万亩),占用耕地0.60万公顷(9万亩)。 3、合理制订村庄建设用地人均标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要求,适度撤并行政村和自然村,逐步形成保持传统乡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点格局。根据村庄不同的地理区位,规划确定山区、平原、盆地的中心村、基层村控制用地规模。其中历史文化名村,人均建设用地可在规定基础上适度增加,但增幅不宜大于15平方米(见表6-6)。 各类不同层次村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一览表 表6-6
第32条 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协调与保障工程 (一)交通设施建设工程 1、铁路建设用地。规划期间保障铁路用地约4061公顷(6.09万亩),积极推进沪杭、杭甬、杭宁、杭长等铁路建设,建设大流量的多式集成铁路运输网络;结合城市发展和功能提升,完善铁路站场和线路布局,优化杭州、宁波、金华、温州等大型铁路枢纽。建立以杭州为中心,以宁波、湖州、嘉兴、绍兴、温州、衢州、台州、金华、丽水等为重点的快速、高效、便捷的铁路运输系统,逐步实现铁路运输现代化;加快沿海港口支线建设(见表6-7)。 铁路建设项目一览表 表6-7
2、公路建设用地。规划期间,保障重点公路用地29009公顷(43.5万亩),加快建设“断头路”、“扩容路”、“疏港路”、“农村路”和国省道等,完善公路干线路网、提高等级、健全设施、保障安全,实现农村路面硬化,促进公路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见表6-8)。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览表 表6-8
3、水运建设用地。规划期间,保障4075公顷(6.11万亩)的水运设施用地,加快综合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实现港口体系现代化、干线航道高等级化,实现港航强省战略目标(见表6-9)。 水运建设项目一览表 表6-9
4、航空建设用地。规划期间,保障1467公顷(2.20万亩)的机场用地,满足完善我省杭州、温州、宁波机场的干线机场功能,稳步发展台州、义乌、衢州、舟山、丽水区域内支线机场的需求(见表6-10)。 航空建设项目一览表 表6-10
5、到2020年,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分类统计汇总见表6-11。 2006-2020年交通重点项目占用土地一览表 表6-11 单位:公顷
(二)水利设施建设工程 规划期间保障30200公顷(45.3万亩)的水利设施用地,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及监测网络建设工程、强塘固房工程、千库保安工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区域引水工程、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和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等水利设施重点工程,建立完善科学的水资源保障体系(见表6-12)。 水利建设主要项目一览表 表6-12
(三)电力能源设施建设工程 规划期间,保障电力建设新增用地4001公顷(6.0万亩),占用耕地2371公顷(3.56万亩),其中电网建设项目新增用地2478公顷(3.7万亩),占用耕地1468公顷(2.2万亩),按照“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核电,利用风电、潮汐电等绿色能源,适当发展水电,创造条件推进天然气发电”,优化电力结构(见表6-13)。 电力能源建设项目一览表 表6-13
(四)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分类 2006-2020年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见表6-14。 2006-2020年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情况一览表 表6-14
第33条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程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通过政策引导,有效保障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集约用地程度高的产业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二)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规模和时序 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合理安排项目的建设时序,严格按照各类各业用地定额标准与规范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集约用地水平较高的建设项目。建立人均用地标准核定村庄规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实施分期供地。重点做好城镇工矿用地的近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明确近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三)实施节约集约行动计划 实施城镇建设用地节地、工业建设节地、住宅建设节地、基础设施建设节地、农村建设节地等节地工程(见表6-15),确保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继续居全国领先水平,到2020年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与2005年末相比分别减少60%、50%,土地利用强度提高170%。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程一览表 表6-15
第34条 土地灾害防治工程 结合浙江省土地灾害特点,规划对浙江省地质灾害、台风、洪水(灾)、地震及土地污染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土地灾害进行防治规划。综合各类灾害防治需要,安排0.67万公顷(10万亩)灾毁用地指标。 (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大灾害治理和避让力度。 对重要经济区、重大工程建设区、主要城市区、搬迁避让安置区、新农村建设及山区学校、各旅游景区(点)道路、旅游区宾馆等游人聚集地、交通沿线、水库岸坡进行专项地质灾害调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对规模较大、稳定性差、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旅游开发等基础设施等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危害程度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排险、勘查与治理工程;统筹规划,分类分批、科学合理地安排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让工作。 (二)完善土地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和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建设,加快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 1、完善县(市、区)、乡、村突发性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使之覆盖到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及有地质灾害点的所有行政村,构建完整有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行政管理体系与群测群防工作责任制度;对部分危险性大、稳定性差、规模在中型以上、成灾概率高、危害程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以专业监测为重点的骨干监测网络,实施专业监测。 2、建立和完善包括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措施和灾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的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应急反应机制。 3、整合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地质灾害监测、地面沉降监测、灾害防治成果等支撑地质灾害信息和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性数据库,推进灾害防治信息资源的集成、整合、利用与开发,建成结构合理、安全稳定、监管有效、服务全面、覆盖全省的灾害防治信息体系,为灾害防治全过程提供信息保障。 (三)结合流域综合规划,开展防洪工程建设。 在山区、河流的干、支流上游,结合水资源开发,继续兴建防洪水库,拦蓄洪水,“削峰错峰”;在河流中、下游,兴建堤防,防止洪水漫溢,提高两岸和重要城镇的安全。开展河口治理,兴建挡潮闸;禁止在防洪蓄洪区内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行洪蓄洪、排涝区域内不得建设妨碍行洪蓄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已经发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水,拆除建筑物;加强流域上游、库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加快小流域治理。 (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明确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强化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建设布局地震监测台网,制定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五)通过防治水土流失、恢复矿山生态、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土地污染 1、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建立工程-植物体系,借助工程拦泥沙积蓄水源,改善植物立地条件。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制约,保证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生态恢复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度,控制矿山生产的“三废”排放,做好植被保护、弃渣堆存和采矿废水的治理,对已闭坑的矿点,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 2、合理利用污水进行灌溉,污灌用水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达到污灌水质标准的才能用于灌溉。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无残留化学膜,推广生物防治和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措施,提倡使用农家肥和科学施肥。加强土壤污染的环境监测和评价。
第35条 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增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能力,为各设区市提供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据,结合浙江省规划实施的需要和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在全国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布局、提高效率的原则选取六个指标进行分解(见表7-1)。 全省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7-1
注: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建设用地。
第36条 规划指标分配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区域统筹等原则,对各设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见表7-2)。在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中,预留省级机动指标4.58万公顷(68.71万亩),其中3.97万公顷(59.5万亩)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项目,0.61万公顷(9.21万亩)用于不可预见的灾毁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二)耕地保有量指标 以完成全省耕地保有量为目标,结合各设区市占补平衡资源差异性特点和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顺利实施要求,对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进行分解。 (三)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以国家对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要求为依据,按照浙江省城镇体系与村庄布局结构,结合各设区市集约用地水平、标准农田建设成效、违法用地程度,从缩小全省区域人均发展水平差异和推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发展目标角度,对各设区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解。 (四)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指标 按照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充分利用非耕地,注重集约利用土地等原则,以全省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控制量为依据,确定各设区市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在省下达的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中,预留省级机动指标72817公顷,用于规划期间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项目。 (五)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为了推动各设区市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促进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统筹需要与可能和统计口径一致的原则,结合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要求,对全省各设区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进行控制。 (六)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为了促进全省各设区市不断提高集约利用土地水平,按照高效利用土地、兼顾现状与考虑发展趋势的原则,推动引导各设区市产业升级,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对各设区市提出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指标。 第37条 各设区市空间发展指引与控制指标 根据全省各类用地的总体规模、空间分布以及11个设区市的指标分解,对11个设区市的空间发展从约束性与预期性两个方面对市域城市化发展、耕地保护指引、土地效益指引、建设用地规模指引、城镇规模等级、人口发展和市域土地利用规划指引等方面进行控制与引导。 (一)杭州 以杭州中心城区为核心,以交通干线为依托,以城镇空间为基础,确定“依湖拥江,三区三态,一主三副,两翼三极,组团强镇,网络都市”的市域空间总体框架。采用“核心圈层网络化,外围圈层点轴化”的空间模式,邻近中心城区的地带以主动接纳郊区化为动力和开发模式,形成沿轴线的圈层框架;外围圈层要依赖中心城区的主动辐射,并形成以资源为依托的特色经济模式,实现经济要素对流机制,空间上保持点轴式、紧凑式开发。 (二)宁波 总体上分为市域、都市区和中心城三个形态;市域内形成以宁波中心城为中心,T字型交通骨架(滨海线、沿海国道主干线)为主轴,二区(北部都市区、南部生态发展区)为主体的面向杭州湾的开放式空间布局结构;都市区将形成以宁波中心城为中心,余慈地区杭州湾南岸新城组成的带形组团式布局;中心城区将形成为“一心两带三片多点”组团式空间格局:“一心”即以三江片为核心,“二带”即滨海、北仑、镇海产业带,沿运河和铁路的交通生态带;“三片”即镇海、北仑和三江片由二条生态带隔离,形成一个组团式城市,“多点”即围绕中心城三片的十多个卫星城。 (三)温州 采用“带状组团”空间模式,以温州中心城区、瑞安、乐清、永嘉和洞头的中心城区形成都市区核心区;以平阳和苍南的中心城区以及龙港—鳌江组团构成平阳—苍南片区,形成“一核一片”的空间形态。 (四)嘉兴 采用“带状网络”空间模式,依托沪杭交通轴连接嘉兴中心城组团、嘉善和桐乡的中心城区;依托杭州湾北岸沿湾交通轴连接平湖、海盐和海宁的中心城区,形成连接沪杭的两条城镇发展带。依托苏嘉交通轴,连接嘉兴中心城组团、平湖中心城区,形成纵向发展轴。通过“网络状”交通线形成“两带多点”的空间形态。同时保护嘉兴市域的基本农田、海盐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区、特色果园、永久性绿地和菜地等区域,在嘉兴北部水网湿地,嘉善县汾湖水网密集区,海盐的沿海山地、以及嘉兴市域的一般农田区、一般园地、水产养殖区等区域则应限制建设。 (五)湖州 采用“极核发展”空间模式,由湖州中心城区和长兴中心城区形成沿太湖南岸相向发展的太湖南岸城镇发展带,以安吉中心城区和德清中心城区形成都市区外围的人口和产业聚集点,形成“一带两点”空间形态。 (六)绍兴 在杭绍城镇连绵带内通过一体化的交通系统形成同城发展的格局,重点加强核心与外围之间的交通联系,促进“指状”发展。 (七)金华 采用“带状组团”模式,以金华中心城区和兰溪中心城区、以义乌和东阳、浦江的中心城区分别形成都市区的两个核心区,以永康和武义的中心城区构成都市区外围的人口和产业聚集点,形成“双核多点”的空间形态。 (八)衢州 以衢州城区为核心,形成“衢州城区-龙游镇-湖镇镇”、“衢州城区-须江镇-贺村镇”和“衢州城区-航埠镇-天马镇”三位为一体发展轴线,向东、西南和西北轴向推进,引导人口向区外和区内中心城区转移。 (九)舟山 按照“大岛建,小岛迁”的原则,依托运输体系融入区域资源,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甬舟一体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十)台州 以台州中心城市与沿海产业带为重点,构筑“一带二轴、一核二圈、四副五极”的中心放射网络状市域整体框架。“一带”:即滨海城镇、产业密集带;“二轴”:即依托高速公路形成的南北向城镇发展轴和东西向城镇发展轴;“一核”:即在现状椒路黄三大组团基础上,形成滨海新城区;“二圈”:即由临海、温岭两个副中心城市及其东部滨海新城构成内圈层和由玉环、天台、仙居、三门构成外圈层;“四副”:为临海城区、临海东部新城、温岭城区、温岭东部新城。“五极”:即玉环全岛、天台城关——平桥——白鹤、仙居县城——下各、三门海游至健跳、浦坝港新城。 (十一)丽水 重点发展丽水中心城市和各县市中心城市(县城),构筑“一个中心城市、三个城镇带和多点分布的城镇网络”。加强丽水中心城市与温州大都市区、金义都市区的交通联系,引导人口向区外和区内中心城市转移;利用山区特色资源,合理开发水电能,发展休闲旅游服务业。
第38条 近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规划到2010年全省常住总人口规模控制在5200万,其中城市人口为3220万人,城市化水平为60~62%。 2005年浙江省GDP总量为13438亿元人民币,人均达3400美元。规划到2010年浙江省GDP总量达到2.0万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次产业结构为4.8:50.2:45。人均GDP达到6000美元以上。 第39条 农用地结构优化 规划农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871.15万公顷调整为2010年的867.0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82.65%相应地调整为82.26%。 (一)耕地 2006-2010年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7.37万公顷(111万亩),其中建设占用不超过5.33万公顷(80万亩),灾毁及农业结构调整面积2.04万公顷(31万亩);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5.33万公顷(80万亩)。2010年耕地面积调整为192.73万公顷(2891万亩)。 (二)园地 2006-2010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和建设占用,园地面积减少8.50万公顷,同期因建设优质园地等工程增加园地面积0.31万公顷,至201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57.35万公顷。 (三)林地 2006-2010年因建设占用低丘缓坡土地减少林地面积0.57万公顷,同期通过建设沿海基干林带、河湖滨海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林网、村屯绿化,扩大有林地增加林地面积2.00万公顷,至2010年林地面积调整为563.48万公顷。 (四)牧草地 2010年面积调整为300公顷。 (五)其他农用地 2006-201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减少0.50万公顷,期间其他农用地面积增加5.22万公顷,至2010年面积调整为53.46万公顷。 第40条 建设用地结构优化 规划至2010年全省建设总用地控制在102.34万公顷以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71%。 (一)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 规划至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74.20万公顷。其中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9.00万公顷,农村建设用地规模2010年不超过35.20万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结构优化 按照全省交通发展布局和建设进度,在严格控制新增规模和集约利用土地情况下,至2010年全省交通用地面积将达到10.14万公顷。 按照全省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时序,至2010年全省水利设施用地面积调整为14.93万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结构优化 盐田面积维持不变。 2006-2010年因墓地复垦等,减少特殊用地面积0.06万公顷,同期因增加风景旅游用地增加特殊用地面积0.33万公顷,到2010年特殊用地面积调整为2.04万公顷。 第41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006-2010年通过开发利用,减少未利用地4.88万公顷,同期因灾毁等增加未利用地0.73万公顷,规划至2010年未利用地调整为84.59万公顷。 第42条 近期土地利用规划指标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耕地面积基本保持稳定,质量有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2.73万公顷(2891万亩)。 (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量。 到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74.20万公顷(1113万亩),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5.33万亩(80万亩)。 (三)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过快扩张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基础设施及其它重点建设的必要用地得到保障,建设用地利用效益显著提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规划期间,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9.00万公顷左右,人均面积控制在121平方米以内(按3220万常住城镇人口计)。 (四)适度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 土地整理复垦全面推进,到2010年补充耕地5.33万公顷(80万亩)。 (五)提高土地效益水平。 至2010年,浙江省的各类建设用地平均产出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全省存量土地供地占总供地量的比例提高到15%,二、三产业万元GDP用地量从2005年的70.56平方米降低到2010年的46平方米以下。 第43条 近期重点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 1、近期重大铁路建设项目主要有甬台温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用地2404公顷(3.6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450公顷(2.18万亩)。 2、近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有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安排用地6308公顷(9.46万亩),其中占用耕地3547公顷(5.32万亩)。新建高速公路安排用地2054公顷(3.08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301公顷(1.95万亩)。国省道重点干线公路建设用地3138公顷(4.7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2028公顷(3.04万亩)。 3、近期规划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800公顷(4.2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00公顷(0.75万亩)。 4、近期安排航空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有杭州萧山机场扩建工程等,规划近期民航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1000公顷(1.50万亩),占用耕地700公顷(1.05万亩)。 (二)水利设施 近期规划浙江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70万公顷(25.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8700公顷(13.05万亩)。 (三)电力能源设施 1、电源建设项目。近期规划建设的电源建设重点项目有台州电厂五期等。 2、电网建设项目。近期电网规划建设的500kV电网建设项目有杭州杭北变等。近期规划重点电力建设项目新增用地1800公顷(2.7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200公顷(1.80万亩)。 第44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各地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城镇村及工矿建设。各市要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规模总量的前提下,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各行业用地计划,形成合理的用地结构,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省近期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控制在1.07万公顷(16万亩)。 (二)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各市要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再重点保障以下建设:对地方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引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少、实现进口替代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工业项目及农业龙头加工项目用地;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用地;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用地;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重要急需项目用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和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据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合理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完成补充耕地计划。全省近期年度补充耕地数量不低于1.07万公顷(16万亩)。
第45条 严格实施耕地保护制度 (一)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 (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逐步落实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完善省内委托造地、易地补充耕地制度,实施“农用地转用”耕地表土再利用制度。
(四)严格执行标准农田保护制度,建立标准农田占补制度、质量建设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建立耕地有偿保护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大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46条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强化指标控制和分区管制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规划主导利用方向及用途划定不同土地空间调控区域。 坚持指标控制与分区管制相结合,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实施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二)严格实施不同分区的管制规则 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同分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三)探索和创新“双用途”管制 研究完善探索和创新建设用地区中的“双用途”管制,加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控制。 第47条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制度 (一)改进土地供给体系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体系,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分阶段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动态更新。强化土地收购储备调控作用,建立土地收储资金保障机制,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二)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规范土地交易许可管制。 (三)建立监测评价考核制度
(四)健全共同责任机制 强化部门协调,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长效机制,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48条 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法治化 制定《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巩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基础,不断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 (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落实差别化的计划管理政策,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 加强土地规划用途转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涉及土地规划用途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取得土地规划用途转用许可。 (三)严格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规定。凡涉及规划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必须对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论证,依法组织听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 (四)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的衔接。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用地规模和用地布局。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完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积极探索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方法和管理效力。 第49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机制 (一)实行公众参与和公告制度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认真组织听证和论证,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告,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 (二)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研究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每五年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修订,规划期末进行系统评估,总结规划实施情况,为下一轮规划修编提供科学的依据。适时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提供依据。 (三)建立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年度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50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 (一)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积极鼓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与建设用地复垦政策相结合,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市场手段多渠道筹措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建设资金。 (二)规范规划调控指标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调剂和激励政策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根据各地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及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评价和考核,实施规划调控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奖惩和激励制度。 第51条 加强规划与实施的基础建设 (一)加强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 总结规划编制实施试点经验,加强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完善各级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各类用地规划标准和规划质量规范。 (二)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加快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管理,加快土地管理审批,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三)推进规划队伍建设 加强土地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完善规划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认证制度,建立土地规划国内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切实提高土地规划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
第52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规划说明、规划附件和专题研究五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3条 本规划由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需要调整或修订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54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届时原《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相应废止。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规划背景..................................................... 7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标与方向.......................................... 14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21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空间管制...................................... 32 第六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47 第七章 规划控制指标与建设指引...................................... 76 第八章 近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85 第九章 实施保障措施................................................ 93 第十章 附则....................................................... 102 附表 |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