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北荷村汪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秀洲区王江泾镇北荷村汪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00年至2008年期间,分二次擅自占用秀洲区王江泾镇北荷村7组集体土地3972.1平方米,建造生产用房和围墙,已形成建筑面积1851.6平方米。经核对王江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秀洲区王江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基本农田。其行为已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秀洲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0年10月26日向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作出《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于2010年10月29日,对秀洲区王江泾镇北荷村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立案侦查。2011年5月16日,秀洲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