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周某某于2007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秀洲区王店镇南梅村8、17组和海盐县插花地等集体土地17818.1平方米,其中耕地为15930平方米(23.9亩),属基本农田。用于建房,已构成建筑面积9114.4平方米,耕地遭到严重破坏。所占土地1758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破坏农用地罪,将违法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