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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5 15:46    浏览次数:

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党委,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党委(党组),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党委(党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2015527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认真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引导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宁波除外)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本条所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在职和退(离)休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浙组〔19996号)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省管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须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并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五条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下同),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六条现职省厅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和行业协会的任何职务。

  第七条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第六条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且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得超过1个。

  第八条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第六条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在本活动地域内起着重要作用,有较大影响的。

  (二)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 

  (三)领导干部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社会团体职务与本职业务或者曾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的。 

  (四)领导干部在该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利于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发挥更积极作用的。

  第九条除工作特殊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外,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或者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任何职务。 

  第十条同一个社会团体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含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兼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规范履职,充分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严禁兼职领导干部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入股分红、公款消费、强制服务等;不得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会员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对于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兼职履职期间,确属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等工作保障经费,要参照省厅机关在职干部标准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报销。

  第十四条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廉洁从政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等拜年节活动,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送土特产,不得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不得滥发钱物、搞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违规接待。严禁组织、参与赌博,严禁用公款组织在境内外旅游。出国(境)考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领导干部,干部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辞去在社会团体的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当责令其退还发放单位;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社会团体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对兼职领导干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要将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工作费用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厅党组。

  第十七条为加强监督管理,省厅人事处会同省厅科技与教育处、计划财务处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兼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将领导干部兼职履职情况作为省厅巡察的内容。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厅人事处、科技与教育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依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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