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桐乡市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桐乡市屠甸镇汇丰村沈家埭组和周家浜组土地建造房屋,占地面积共2770.9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251.69平方米,建筑面积1448.7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清官园。所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2770.98平方米(耕地2634.64平方米)。规划情况为:限制建设区2770.98平方米(基本农田),不符合屠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770.98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70.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治理非法占用的2770.98平方米基本农田并恢复原种植条件;
3、对非法占用2770.9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壹万零叁佰肆拾玖圆柒角陆分整(¥310349.76元)。
屠甸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汇丰村党委书记、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陆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汇丰村党委委员、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