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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嘉兴市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5-30 09: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金融办,人行各县(市)支行,银监各县(市)办事处,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抵押权登记申请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登记。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设立的抵押权登记受法律保护。

(二)促进金融发展。开展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以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为前提,充分发挥好抵押财产的融资作用和担保效用,切实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保护基本权益。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应当充分考虑债权双方及抵押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抵押权登记申请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开展专项业务的机构作为债权人申请抵押权登记,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内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且须提供金融许可证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项业务的相关文件。

为提高办理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开展信贷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专用章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申请抵押权登记前,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专用章备案。

(二)规范抵押权登记审查要点

各申请主体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时,主债权债务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包括利率、典当期限、转让内容等,由抵押双方按法律法规共同约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源材料是否符合登记要求,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记载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一致等。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以自己或他人的不动产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为反担保抵押权人,债务人或提供反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为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权源材料应包括主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三)规范开展顺位抵押工作

为充分利用当前抵押物剩余价值,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各抵押权申请主体应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68)文件精神进行抵押权登记。

抵押人对同一不动产进行抵押时,如有约定,按约定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无约定的,以抵押登记设立时间确定先后顺序,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需提供已知晓该不动产之前已设定抵押事实的书面说明。

已经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抵押权登记的,贷款结清前不得办理顺位抵押。

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等内容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风险自担。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超出其抵押物价值及是否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由抵押权人自行评估和确认。

抵押权人不得扣留抵押人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规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为取得在建建筑物继续建造资金,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时,可以将已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进行抵押,但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商品房。

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地上有在建建筑物后,当事人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若申请人与原抵押权人为同一人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转在建建筑物抵押变更登记。若申请人与原抵押权人非同一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没有办理注销,则土地按顺位抵押进行登记。

(五)创新开展医疗、养老机构抵押权登记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创新开展医疗、养老机构以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养老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办理抵押。

(六)规范特殊土地性质的抵押权登记

为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安居房等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办理抵押权登记,双方当事人约定抵押物价值时,土地价值不计入在内。抵押权实现时,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及时缴纳。

含有自持比例的不动产,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设定抵押权。自持部分为连续一个整体的,以自持部分房屋及该宗土地设定一个单元,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自持部分为多个单元的,应按照一个整体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自持部分申请抵押登记时,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条款确认抵押物价值,抵押权实现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及时缴纳。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不动产,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设定抵押权。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必须整体转让的,按全部房屋与该宗地设定一个不动产单元,以一个单元办理抵押权登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可以整体或部分转让的,按幢与该宗地设定不动产单元,可按幢办理抵押权登记。

(七)创新探索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网上办理

为保障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各抵押权申请主体融资风险,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打通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抵押权登记信息,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公积金、银行等机构间点对点联网核查抵押物信息工作。探索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网上受理审核,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路,减少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要相互协作,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不动产抵押相关工作,促进我市金融市场发展,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不动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

(二)国土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妥善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以支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服务,缩短时限,简化流程,提供便利,减轻企业负担。

(三)金融办应积极协调引导金融主体正确开展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

(四)人民银行应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好各金融主体的资金监测。

(五)银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规范管理各类银行机构的融资行为。

(六)本通知主要内容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共同解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适用嘉兴市区范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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