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嘉善大云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大云镇双云路西侧土地建造生态停车场,占地面积共2498.63平方米(约合3.75亩),2017年11月竣工。经认定,该单位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耕地327.81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耕地356.66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1814.16平方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98.6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27.81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2170.82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处罚款5576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