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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组配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3-01-08
文号: 嘉土资发〔2013〕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填写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11:19 浏览次数:

市局各处室(单位)、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和管理,结合当前实际,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补充修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交付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办理宗地交付手续;若涉及受让人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在缴清全部延缴违约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办理宗地交付手续。

二、开工、竣工认定标准

受让人应在土地交接之日起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符合出让合同约定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提交时间以规划建设部门窗口受理时间为准。如不能在6个月之内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由此影响项目按期开工建设的,其延建违约责任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开工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竣工是指:工业建设项目以经信等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为准;其它建设项目以规划建设部门项目建筑验收合格核发《规划确认书》(含附件、建筑规模一栏表)为准。竣工日以核发《规划确认书》之日向前顺延30日;五星级酒店、高档宾馆等精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以规划建设部门出具项目主体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为准。

三、挂牌施工

受让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履行开工申报程序后实施挂牌施工。挂牌公示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用途、项目开竣工时间、竣工时间和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指标等事项。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挂牌施工或中途遗失不补,且在出让人送达书面挂牌通知十个工作日内仍不挂牌的,视为违约,应向出让人缴纳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四、投资额认定

出让宗地固定资产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五、闲置处置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出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让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出让人有权限制受让人新的用地申请,并暂停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让、抵押和变更登记。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填写问题的通知(嘉土资发【2013】2号).PDF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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