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组配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10-01-19 |
文号: | 嘉土资发〔2010〕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建立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试行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29 15:32 浏览次数:市区各开发建设管理业主: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7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0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深化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监管,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全面提高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合理需求,现根据市区土地利用管理实际情况,就建立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1、市属辖区各管委会等开发建设管理业主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要分别落实责任心强、工作负责、业务较熟悉的同志参与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局利用处落实2名监管员,各管委会开发建设管理业主落实1名协管员,由市局监管员(以下简称监管员)负责牵头,组成监管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批后动态巡查和监管信息相互通报衔接工作。
2、监管员和协管员工作重点和监管职责:
(1)、工作重点:主要监管土地出让金、开工和竣工履约情况;调整容积率和改变用途等涉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情况。
(2)、监管职责:负责严格按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和建设项目批后动态巡查工作,做到“三到场”:一是土地交接到场;二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到场;三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日到场;负责书面告知受让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督促受让单位按时支付出让金;负责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按时开、竣工,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负责其他信息反馈工作;监管员负责做好巡查和告知记录,建立批后监管台帐。
二、加强衔接,各司其职
1、市局土地利用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颁发划拨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填写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跟踪卡,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卡,实行一合同(划拨决定书)一跟踪卡,并负责移交给相应的协管员和监管员。涉及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划拨决定书)变更事项的,应将有关变更事项及时告知监管员和协管员。
2、监管员和协管员在接到建设项目跟踪卡后,按照跟踪卡内栏目要求启动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并及时将现场巡查、告知和掌握情况填入建设项目巡查告知记录表,做好各项记录。
3、初期重点监管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对于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将至的用地单位,提前10天送达书面告知单,友情提示用地单位缴纳出让金时间及延期缴纳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告知单须由用地单位代表签字确认,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及时将违约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4、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协管员要重点了解用地单位进展动态,采用走访或电话联系方式掌握用地单位开工前期准备情况,听取有关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之监管员。在距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日前一个月时,监管员和协管员要上门书面告知开工时间及延期开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告知单须由用地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告知用地单位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日,监管员和协管员要巡查用地现场,确认用地单位是否按时开工,是否超出面积,若没有按时开工的,应立即告知用地单位,督促开工建设,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启动追究违约责任;若超出用地范围使用土地的,在初步制止的同时,立即向市局土地监察支队报告。
6、在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竣工时间前2个月,监管员和协管员再次书面告知用地单位竣工时间及不能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告知单须由用地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竣工的应告知用地单位及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7、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日,监管员和协管员要巡查用地现场,确认用地单位是否按时竣工,若没有按时竣工的,立即告知用地单位,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启动追究违约责任。若超出用地范围使用土地的,应向市局土地监察支队报告;若改变用途的,应通报相关单位,责令其办理相应手续。
8、监管员和协管员应及时与市局土地利用处就相关情况进行对接,互通信息,共同督促用地单位履行合同。
9、建设单位在办理土地出让金、开工和竣工延期手续时,应出具监管员和协管员审查意见。在召开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会时,监管员和协管员应参与建设方案的论证工作。
10、协管员在参与上述巡查和告知工作时,发现涉及业主单位责任事项的,须及时向有关业主单位领导汇报,提出补救措施及完成时限。
11、 监管员和协管员要加强与开发地块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各国土资源所要积极参与批后监管工作,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及时掌握用地单位进展动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监管员和协管员,对发现的有关事项涉及镇政府(街道)的,须及时向镇政府(街道)领导汇报,抓紧解决存在问题。
三、落实责任,合力监管
1、监管员和协管员要按照上述分工,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对所提供情况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应当调换监管员和协管员。
2、各业主单位对协管员汇报涉及自身的有关事项,应引起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解决和消除有关障碍,为用地单位全面履约创造条件。同时,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督促用地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各项约定。
3、各管委会等开发建设管理业主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将定期召开批后监管形势分析会,对批后监管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无故延期单位及违法建设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建立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具体实施意见。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