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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1-12-16
文号: 嘉土资发〔2011〕107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29 15:3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土资源执法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土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效力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在处罚幅度内划分具体的执行标准并明确适用的情形。

(二)公开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予公开。

(三)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采取的行政措施应当必要、适当,不得畸轻畸重。

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在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执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种类及幅度、衡量标准等应基本相同。

(四)程序正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规程,裁量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精神。处罚程序应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的情节

1、违法事实,包括违法时间、数量、面积、性质、地类、区域、违法所得等;

2、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3、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4、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以及自我纠错的效果;

5、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三、行政处罚的从轻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轻种类或较小幅度的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提供违法线索或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适用较重种类或较高幅度的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在特殊专项整治时期违法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基本农田或较大数量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违法的;

(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调控政策的;

(五)对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地质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稳定等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特别规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关于《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国土资发(1999)87号通知办理。

六、建立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各地应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应经集体讨论会审决定。

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各地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拟予从轻或从重处罚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

八、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裁量标准,对《嘉兴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未列明的事项,各地可以自行制定相关裁量执行标准。

九、本实施意见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嘉土资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附:《嘉兴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doc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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