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组配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14-06-16 |
文号: | 嘉土资发〔2014〕5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落实)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9 15:42 浏览次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分局: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以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突出重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落实)工作,应当更加注重民生用地保障,尤其是新农村(农户建房用地)用地以及切实保障重点、急需、产出效益高的项目用地,应当能够有效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和盘活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合理优化和调整生产、生活和生态三类用地布局。
二、进一步明确报批主体
(一)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的报批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二)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落实)方案报批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街道(农场、林场、围垦等)的规划修改(落实)方案报批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及减少申报材料
(一)根据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精神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嘉善县、海宁市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审批;嘉善县、海宁市一般乡镇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委托嘉善县、海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嘉善县涉及的规划局部修改(落实)方案,在审批完成报备后,由原审批机关统一配号。
(二)进一步简化报批材料。取消无违法用地证明等材料;取消嘉土资发〔2012〕65号文件中规定的新农村用地情况说明以及产业项目评价表等。取消材料涉及的内容结合到说明中体现。需报市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四、进一步明确审查职责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批职责,建立分级审查制度。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其具体职责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12号)文件规定。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审查意见,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
3.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
浙土资发〔2013〕1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需市级审查职责,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五、进一步保障农民建房需求
保障农户建房、新农村合理需求,必须与“两新”工程、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必须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优先确保无房户、危房户的建房需求。以2013年底县、乡两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基数,各县(市、区)必须确保50%以上用于农村新社区(农民建房)项目周转,并单独建立登记台账。
六、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加强规划调整布局合理性把关。修改(落实)方案需确保用地布局调整的合理性,调入地块需与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相衔接,调整后不得出现基本农田零散导致无法保护等情况。
(二)高度重视规划修改(落实)听证工作,确保每个村至少2名调整地块权利人(代表)参与听证;听证材料需提交听证公告、公告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听证纪要;如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存有疑义,必须由当地党委、政府出具处理情况说明。
(三)受理时间及调整次数。市审批、审核方案受理不受时间限制;市审批乡镇规划局部修改(落实)方案,年内确需申请二次申报的,需在方案说明中详述前一次调整方案所涉项目用地报批情况。
(四)批后公告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落实)方案批准后,须根据批复文件要求,及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五)建立报备、季报、实时更新制度。涉及审批权限下放的县(市、区)需在方案批准之后3个工作日内报备(报备材料根据本通知要求);各地应加快实施已批准的规划修改(落实)方案,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提高规划修改的执行率和效益,并在各季度末将项目实施情况以季报形式上报市局;各地应加快推进规划信息化建设,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在方案批准之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规划数据库。
(六)加强年度考核。各地当年度以及上一年度规划修改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市局对各地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在省对市的规划修改督查中,如被发现不符合要求、被通报批评等情况,将酌情扣减涉及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
(七)方案说明编写要求。除省厅相关文件规定内容之外,方案说明中还需增加新农村保障情况说明、涉及产业项目效益评价情况、是否存在地块回调、前一次修改(落实)项目用地报批安排情况(年内二次报批提供)、规划预留指标使用依据、方案涉及的土地整治建新拆旧地块是否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等。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材料
序号 | 报批纸质材料名称 | 县存档 | 报市 | 备注 |
1 | 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 | √ | √ | 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 |
2 | 规划修改(落实)方案项目清单 | √ | √ | 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
3 | 规划修改(落实)方案地块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 | √ | √ | 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
4 | 规划修改(落实)方案说明 | √ | √ | 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
5 | 规划修改(落实)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 | √ | √ | 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比例尺1:10000 |
6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听证材料(听证公告、公告照片或公示材料、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签到单) | √ | √ | |
7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省厅执法局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 | √ | ||
8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 √ | 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选址意见书 | |
9 | 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认定表、搬迁安置方案、安置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或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证明 | √ | 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项目需提供 | |
10 | 规划文本和附表中反映指标已预留的支撑性材料等 | √ | ||
11 | 人民政府出具的预留指标预核拨单 | √ | √ | 使用市级规划预留指标的需提供 |
12 | 申请各级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情况表 | √ | ||
13 | 用地单位申请使用预留指标的请示文件 | √ | ||
14 | 县级以上论证材料(论证意见、论证会签到单) | √ | 预留指标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的需提供 | |
1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 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 | |
16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 √ | 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 |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