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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3-2019-0001 组配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1-12-09
文号: 嘉自然资规发〔2019〕100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对《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9 09:46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构改革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19〕9号)文件要求,将2019年8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处室(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文件清理与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政府制定的文件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结果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3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5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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