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5 | 文号: | 嘉自然资规党〔2021〕5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15:27 浏览次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修订后的《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中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密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实际,按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的情况。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2.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的情况。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加强警示教育情况。
4.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36条办法”和“六个严禁”、市委“36条办法”、省厅党组“30条实施办法”和市局党委“30条实施细则”,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风气的情况。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情况。
6.根据“清廉浙江”要求,纵深推进清廉自然资源建设五大行动。加强“清廉机关”、“模范机关”建设,深入推进制度创新,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做好廉政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7.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
8.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述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监督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
9.监督检查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
10.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专项督查和审计监督中反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1.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研究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的情况。
2.定期组织召开党委(党组)会,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开展政治生态建设定量定性评价工作,专题研究分析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局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处理的情况。
3.支持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听取汇报,加强协调督办,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以及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等制度的情况。
5.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及时掌握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并加强教育管理。
6.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带头改进作风,自觉接受监督,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7.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既抓业务又抓党务,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1.维护党章,加强对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市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的情况。
2.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36条办法”和“六个严禁”、市委“36条办法”、省厅党组“30条实施办法”和市局党委“30条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监督的情况。
4.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监督的情况。
5.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专项督查和审计监督中反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的情况。
6.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的情况。干部职工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向市局纪委报告的情况。
7.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的情况。
8.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纪依规惩治腐败的能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步骤
检查考核工作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局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科技处组成,检查考核工作一般每年安排一次,结合年度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等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一)自查自评。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完成专题报告和自评表(附加分、扣分佐证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送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设在市局监察室)。
(二)核实赋分。在各单位完成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对各单位自评打分和提交材料进行核实赋分。
(三)随机抽查。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对各单位进行随机抽查考核。考核方式为对照评分表实地查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县(市、区)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基层所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退休老同志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遵守六大纪律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组对被抽查考核单位赋分情况再次核实,并形成检查报告,指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报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情况通报。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汇总分析各单位的检查考核结果,向市局党委提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度报告和考核评分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设置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局党委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二)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按考评分20%折算计入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部分,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问题整改。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抓好整改落实,并在半年内向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上报整改结果。
(四)实行廉政建设与工作目标考核联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廉”项测评“差”票超过五分之一的,责成领导班子认真查找原因,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党委,并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六、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职责,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追究责任。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把关,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认真总结,狠抓落实。要重视对基础工作的总结,挖掘抓业务工作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充实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素材和内容;强化对考核资料的整理归档,做到部署、实施、成效三方面工作系统化、程序化、数字化,确保各单项分值的计分有依据、有说明。
(三)严格考核,规范评分。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要求,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客观评价、秉公评分,做到评分与评价内容一致、结果一致。
八、其他事项
本考核细则由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评分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分局]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评分表[各处室(单位)]
附件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评分表
县(市、区)局(分局)
单位(盖章): 自评分: 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评分 | 扣分说明 |
履行 党风 廉政 建设 主体 责任 情况
| 1.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不传达部署、不贯彻落实的,每次扣3分。 2.未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工作的,扣1分;未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扣1分。 3.未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扣1分;未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的,扣1分;未按规定书面上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扣2分。 4.党委(党组)每季度至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次,每少1次扣1分。未开展清廉自然资源建设五大行动的,扣2分。 5.未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的,扣1分;未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扣2分;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少于两次的,扣2分。 6.未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的,扣1分;未对下属单位、科室、基层所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建设年度工作考核的,扣1分。 7.对反腐倡廉舆情处置不力,或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重大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例扣2分。 8.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选拔、编外用工聘用等工作制度和流程的,扣2分。 9.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例扣2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有举报不核查的,每例扣1分;“带病提拔”被查实的,每例扣2分;未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每例扣1分;任职前未进行廉政谈话的,每例扣1分。 10.对本单位作风建设不开展监督检查,或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查处的,扣1分。 11.未能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每例扣2分。 12.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干部下访接访、联系调研制度的,扣1分;未能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造成5人以上赴省、市政府或省厅、市局集体访的,每起扣3分。 13.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36条办法”和“六个严禁”、市委“36条办法”、省厅党组“30条实施办法”和市局党委“30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纠正、通报或曝光的,每人(次)扣2分;被市级单位查处、通报或曝光的扣5分;被省级单位查处、通报或曝光的扣8分;被自然资源部、中纪委通报或曝光的扣10分。 | 40 |
考核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评分 | 扣分说明 |
履行 党风 廉政 建设 主体 责任 情况
| 14.未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建立防控措施的,扣1分;未按规定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事项的,扣1分,未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和责任追究机制的,扣1分;未认真执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 15.未开展“一案双查”追究的,每起扣1分;党纪政务处分未执行到位的,每起扣2分。 16.未按规定支持、配合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的,扣1分。 17.未设立专职纪检干部的,扣1分。 18.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40分,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30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30分,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20分;中层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20分,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15分;其他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5分,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尚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重处分扣分。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务问题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例扣20分。 19.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专项督查和审计监督中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扣2分。 20.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该落实未落实的,每例扣2分。 | |||
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情况
| 1.主要负责人“四个亲自”履行不到位的,扣2分。 2.主要负责人未专题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扣1分。 3.主要负责人未亲自协调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未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的,扣1分。 4.主要负责人发现班子其他成员存在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苗头性问题,或者上级要求谈话提醒,未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的,扣1分。 5.主要负责人未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教育管理的,扣1分。 6.主要负责人未与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的,班子成员未与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的,扣2分。 7.未及时向市局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处理的,扣1分。 8.未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五不直接分管”等制度规定的,扣2分。 9.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被问责的,每人(次)扣3分。 10.未按规定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每例扣1分。 11.未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每例扣1分。 | 40 |
考核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评分 | 扣分说明 |
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情况
| 12.党政领导班子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三重一大”事项未进行集体研究的,每查实1次扣2分。 13.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2次听取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每名领导每少1次,扣1分。 14.年初未与分管部门(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扣1分。 15.年度述职述德述廉述法、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16.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开展部署、检查和教育的,扣1分。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向党委(党组)报告的,或未向纪委(纪检组)通报和沟通的,扣1分。对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未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预警的,扣1分。 17.未落实抓早抓小要求,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或未开展谈话提醒的,每例扣1分。 18.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满意率低于80%的,扣2分。 | |||
履行 党风 廉政 建设 监督情况 | 1.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扣1分。 2.未向市局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扣1分。 3.未落实廉情报告制度的,扣1分。 4.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未及时上报市局纪委的,每发现1起扣2分,未及时上报,且产生严重影响的,每起扣5分。 5.对党政领导班子涉及“三重一大”等决策事项和程序,明知违规而未提出反对意见,又不向市局报告的,扣2分。 6.未严格按照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有关规定处置线索的,扣2分;对应上报的问题线索或重要情况隐瞒不报的,每起扣2分;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的,以案徇私的,每起扣2分;违反纪律审查的,每起扣2分。 7.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应履行的职责未履行的,扣2分;党纪政务处分执行监督不到位的,每起扣2分。 8.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和信访突出问题监督不力的,每查实1起扣1分;或不主动查处的,每查实1起,扣1分。 9.对领导批示、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和效能投诉件调查不认真,上报的事实结果与上级核查的结果不一致的,每件扣2分;未按要求报结的,每件扣1分。 10.未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的,扣1分。 11.未按时保质上报纪检工作统计表、报告等材料的,或有漏报、瞒报、虚报的,每例扣2分。 12.未开展同级监督的,扣2分。 | 20 |
考核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评分 | 扣分说明 |
加分 情形 | 1.党风廉政建设或作风建设工作经验得到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总结推广的(以有关文件通报为准,下同),每项加1分;得到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总结推广的,每项加2分;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总结推广的,每项加3分。同一工作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计,本项最高分为3分。 2.反腐倡廉建设或作风建设工作被评为市、省、全国先进集体的,分别加1、2、3分,本项最高分为3分。 3.党风廉政建设或作风建设工作信息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和媒体上刊登的,分别加0.2分、0.5分、1分,被市级领导、省部级领导和国家领导批示的分别加0.5分、1分、1.5分,本项目最高分为3分。 4.设立专职纪检干部2名以上(含2名)的,加1分。 上述三项合计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 5 | ||
说明 | 1.基础分为100分,加分项目为5分。 2.每个栏目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 3.扣分单位原则上为受处分人员受处分时所在单位。一个考核年度内,受处分人员在多个不同单位履职的,且均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均作扣分处理。受处分人员级别原则上以受到处分时所担任的职务、职级为准。扣分年度以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处分发文时间为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以接受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时间为准。既有党纪政务处分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前一时间为准,对跨年度案件只计算一次扣分分值。同一违纪违法事项如涉及多个扣分项的,按最高扣分标准扣除,不重复扣分。 4.党纪政务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处分。党纪政务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记大过。 5.自查自纠案件或自办案件的一律不扣分,虽然不是自办案件,但提供主要案件线索的不扣分(须当地纪检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自办案件指主动向执法执纪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或主动查处的案件,执纪执法机关移交要求给予党纪政务的案件不算在此列。 6.加分项目要提供有效证明。 7.考核中的不明事项,由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
附件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评分表
处室(单位): 自评分: 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评分 | 扣分说明 |
落实 领导 责任 情况 | 1.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不传达部署、不贯彻落实的,每次扣2分;未对本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部署的,每次扣2分。 2.处室(单位)每半年不少于1次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少1次扣1分;未开展清廉自然资源建设五大行动的,扣2分。 3.对反腐倡廉舆情处置不力,或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重大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例扣2分。 4.未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警示教育的,扣2分。 | 30 | ||
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 进作 风有 关要 求情 况 | 1.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36条办法”和“六个严禁”、市委“36条办法”、省厅党组“30条实施办法”和市局党委“30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违反中央、省厅党组和市局党委关于为基层减负等有关规定,被中央纪委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10分;被省纪委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8分;被市纪委或省厅党组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5分;被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或市局党委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3分。 2.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或者不作为、慢作为被举报查实的,每例扣2分。 3.未能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每例扣2分。 | 15 | ||
强化 对权 力运 行的 制约 和监 督情 况 | 1.未按要求开展风险排查或排查不到位的,扣2分。 2.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制约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每起扣2分。 3.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专项督查和审计监督中反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扣2分。 | 10 |
考核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评分 | 扣分说明 |
重要 事项 报告 情况 | 1.未按规定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每例扣1分。 2.未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每例扣1分。 3.未及时向市局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要信息,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舆情、突发事件或其他需要报告重要情况的,每例扣1分。 4.对应上报的问题线索或重要情况隐瞒不报的,每例扣2分。 | 5 | ||
监督 执纪 和责 任追 究情况 | 1.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40分,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30分;处室(单位)副职领导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30分,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20分;其他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10分,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5分;党员、干部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被问责的,每人(次)扣10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尚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重处分扣分。发现被考核处室(单位)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现1例扣20分。 2.未落实抓早抓小要求,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或未开展谈话提醒的;或者上级要求谈话提醒,未及时进行提醒谈话的,每例扣2分。 3.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问题监督不力的,每查实1起扣1分;不主动查处,不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的,每查实1起扣2分。 4.对领导批示、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和效能投诉件调查不认真,上报的事实结果与上级核实的结果不一致的,每例扣2分;未按要求报结的,每例扣1分。 5.阻挠、干扰案件调查处理的,每例扣5分。 6.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该落实未落实的,每例扣2分。 | 40 |
考核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评分 | 扣分说明 |
加分 情形 | 1.党风廉政建设或作风建设工作经验得到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总结推广的(以有关文件通报为准,下同),每项加1分;得到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总结推广的,每项加2分;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总结推广的,每项加3分。同一工作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计,本项最高分为3分。 2.反腐倡廉建设或作风建设工作被评为市、省、全国先进集体的,分别加1、2、3分,本项最高分为3分。 上述两项合计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 5 | ||
说明 | 1.总分100分,另有加分项目为5分。 2.每个栏目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 3.扣分处室(单位)原则上为受处分人员受处分时所在处室(单位)。一个考核年度内,受处分人员在多个不同处室(单位)履职的,且均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处室(单位)均作扣分处理。受处分人员级别原则上以受到处分时所担任的职务、职级为准。扣分年度以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处分发文时间为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以接受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时间为准。既有党纪政务处分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前一时间为准,对跨年度案件只计算一次扣分分值。同一违纪违法事项如涉及多个扣分项的,按最高扣分标准扣除,不重复扣分。 4.党纪政务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处分。党纪政务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记大过。 5.自查自纠案件或自办案件的一律不扣分,虽然不是自办案件,但提供主要案件线索的不扣分(须当地纪检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自办案件指主动向执法执纪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或主动查处的案件,执纪执法机关移交要求给予党纪政务的案件不算在此列。 6.加分项目要提供有效证明。 7.考核中的不明事项,由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