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坚决遏制破坏耕地,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公开曝光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10起典型违法案件。
1.平湖市张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18年4月,张某通过网络先后购买小太阳鹦鹉共计两只,饲养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花园红柿苑8幢1单元302室1号房间。同年5月,张某通过百度发贴寻找买家,后以97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只小太阳鹦鹉出售。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小太阳鹦鹉属于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鹦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对应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3日,平湖市公安局对当事人张某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4月5日,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当事人张某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涉案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0000元整(人民币肆万圆整)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2.海盐县王某某非法捕鸟案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八团村村民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于2018年12月26日至27日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尼松野鸭厂西侧农田处采用非法设置捕鸟网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计11只。经鉴定,被非法捕获的11只鸟类分别为八哥1只、白腹鸫1只、灰背鸫1只、小鹀1只、珠颈斑鸠1只、山斑鸠2只、麻雀4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了海盐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任何非法狩猎行为都应立案追诉。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公诉刑不诉〔2019〕116号),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3月2日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立案查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猎获物鸟类11只、猎捕工具丝网1张;2.并处11只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3300元(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目前相关作案工具已被没收,罚款已执行到位。
3.海宁市戴某非法购买并饲养野生动物案
海宁市戴某以玩乐为目的,于2018年7月,在未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人民币300元购买绿鬣蜥1条,并饲养于海宁市长安镇线业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12月被海宁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戴某所饲养的为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当事人戴某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绿鬣蜥1条;2、处陆生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整(人民币叁仟元整)。目前,没收的绿鬣蜥已送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
4.海宁市赵某某、朱某某、邱某某非法狩猎案
海宁市赵某某、朱某某、邱某某三人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违反狩猎法规,多次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在海宁市丁桥镇野外的树林、竹林里结伙非法捕猎野生鸟类。2020年2月5日,公安机关从赵某某家中查获野生鸟类死体127只。经鉴定,其中3只无法确定具体种属来源,其余124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案件审理期间,赵某某、朱某某、邱某某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7200元(人民币伍万柒仟贰佰元整)。2020年11月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5.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05年开始,擅自占用海宁市袁花镇硖尖公路镇东桥西侧集体土地建造沙石库、码头垃圾收集房、空压机雨棚、堆场及附属设施,上述构(建)筑物已于2007年建成完工。经调查,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5572.83平方米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35.45平方米,符合袁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4日对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1年2月9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72.83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572.83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堆场及附属设施;3、处非法占用的3937.38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的1635.45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两项合计人民币109458元(人民币拾万玖仟肆佰伍拾捌元)。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及没收的附属建筑设施已移交袁花镇人民政府。
6.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非法占地案
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于2020年3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村耕地0.6亩用于建造村集体停车场。经实地调查,非法占用的地类属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3月12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干窑镇黎明村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黎明村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3月25日,经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实地踏看,非法占用土地已全部清理复耕。鉴于黎明村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黎明村的上述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免予行政处罚。
7.桐乡市屠甸镇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非法占地案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桐乡市屠甸镇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于2019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桐乡市屠甸镇联星村大鱼池的土地浇筑水泥场并建造房屋,作为镇垃圾处理站。经调查,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523.5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96.79平方米,建筑面积596.79平方米。农用地61.84平方米(耕地4.46平方米);建设用地1461.66平方米;符合屠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桐乡市屠甸镇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于2020年5月15日对当事人桐乡市屠甸镇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523.5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23.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4.4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7.3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建设用地1461.6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三项共计人民币15898元(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玖拾捌圆整)。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及没收的附属建筑设施已移交至屠甸镇人民政府。
8.秀洲区王某某、钱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某、钱某未经批准,于2020年11月,擅自占用秀洲区王店镇太平桥村土地用于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经调查,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弃土)占地面积达19464平方米(折29.2亩),其中耕地面积1939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19363.5平方米),园地70平方米,土方量14570立方米。经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涉案的基本农田进行鉴定,涉案的19363.5平方米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破坏程度均为重度损毁。王某某、钱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秀洲区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2月对王某某、钱某进行立案查处。鉴于王某某、钱某的行为已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涉嫌刑事犯罪,秀洲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21年2月,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9.嘉兴市禾耀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嘉兴市禾耀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4月擅自占用南湖区东栅街道九曲村土地和部分国有土地共2679平方米,用于建造工棚。经调查,禾耀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地类为耕地、公路用地和城市用地,土地性质是九曲村的集体土地及部分国有土地,符合南湖区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禾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7月1日对禾耀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0年9月9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7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7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7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150元(人民币肆万零壹佰伍拾元整)。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及没收的构(建)筑物已移交南湖区东栅街道办事处。
10.嘉兴湘家荡酒店违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嘉兴湘家荡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1月擅自占用南湖区七星街道雀墓桥村集体土地5399平方米,用于建造施工道路及工棚。经调查,嘉兴湘家荡酒店非法占用的土地类型是水田、其他园地、农村道路和村庄,土地性质是雀墓桥村的集体土地。嘉兴湘家荡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3月24日对嘉兴湘家荡酒店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0 年4月21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9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39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39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0985元(人民币捌万零玖佰捌拾伍元整)。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及没收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已移交南湖区七星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