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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嘉兴市耕地保护补偿政策有新调整

发布日期:2022-12-05 14:58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日前,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力度,确保全市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生态有提升,构建好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助力嘉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

《通知》明确了补偿内容

一调整补偿范围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实行差别化补偿。耕地转为其他用途或抛荒的,不纳入耕地保护补偿范围。

二明确补偿对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国资公司)根据其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

三实施差别化补偿

一般耕地每年按不低于130元/亩的标准补偿,永久基本农田、已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农田等重点区域内的现状耕地每年按不低于150元/亩的标准补偿。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重点扶持村,各县(市、区)可以适度提高补偿标准,提高部分全额留作村级集体收入。市财政对市区耕地按15元/亩、重点区域按25元/亩标准给予补偿,结余的农业绿色发展资金可用于市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偿。

《通知》明确了补偿资金管理

一确定资金来源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二严格资金使用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和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和“田长制”工作经费等,在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制定负面清单,严禁将补偿资金用于村干部工资奖金发放、办公场所建设装修、村集体日常办公运转支出等。

三要求独立核算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必须单独核算,确保资金来源和去向清晰,专款专用,防止被挤占挪用。

《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规范情况负责。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二加强管护责任

镇、村级组织和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承担起保护耕地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田长制”,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产量,杜绝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鼓励将辖区内耕地统一流转至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国资公司,统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加强管护利用

一方面建立政府引导,部门监管,村级组织、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管理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管护机制和体系。另一方面探索“保险+服务”管护模式。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并接受乡镇(街道)、村民委和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