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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朱苗主持召开市九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会议专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
朱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必须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
一是准确把握精髓要义
《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对湿地管理、保护利用、生态修复、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湿地保护法,深刻领会其精髓要义,正确把握其原则理念,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各项法律规定,高质量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尤其嘉兴北部地区,湿地资源非常丰富,要结合这部法律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把保护工作做得更加扎实。
二是统筹推进保护利用
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和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加强系统性保护,研究制定政策和相关管理措施,分级分类保护修复好湿地,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科学利用,在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利用活动,有效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做到保护与利用“双赢”。
三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责任,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开发利用监管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各部门间要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执行到位。
会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沈金德从《湿地保护法》立法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汇报了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执行情况,并结合实际,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浙江嘉兴运河湾国家级湿地公园 陈杰 摄
《湿地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102号主席令颁布,自2022年6月1号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