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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开曝光10起土地违法案件

发布日期:2022-06-27 12:01    浏览次数:

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行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公开曝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10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

1.南湖区丽彩佳五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嘉兴市丽彩佳五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非法占用余新镇农庄村土地1.17亩用于建造固废仓库、污水处理池和杂物间。经调查,该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类型为耕地和建设土地。经核对南湖区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非法占用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0.0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3亩,未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嘉兴市丽彩佳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6月2日对嘉兴市丽彩佳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5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7亩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4亩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20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3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85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927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柒拾元整)。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及没收的附属建筑设施已移交余新镇人民政府。

2.秀洲区禾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分局在2021年经巡查发现,嘉兴禾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王店镇建林村集体土地堆放建筑废弃土。经调查,该公司实际非法占地面积0.80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2月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治理被毁坏种植条件的0.80亩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2.对被毁坏种植条件的基本农田处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即每平方米人民币128元,共计人民币67993.6元(人民币陆万柒仟玖佰玖拾叁元陆角)。目前,该公司已主动缴清罚款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地块的复垦。

3.海盐县永福田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海盐永福田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盐县望海街道永福社区土地,用于建设游乐设施及草坪。经调查,该公司非法占用永福社区土地8.9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此作为重点整改问题通报望海街道,要求望海街道督促整改。望海街道收到通报后,立即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共同行动,及时上门对当事人做工作,宣传政策,要求其自行拆除复垦。目前,涉事公司已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游乐设施,非法占用的土地全部复垦到位。

4.桐乡市洲泉镇小元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洲泉镇小元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8年11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洲泉镇小元头村杨家埭组的耕地建造房屋、走廊、构筑水泥场地和水池假山。经调查,小元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占用的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4.69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09亩,不符合桐乡市洲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元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2021年6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4.78亩土地;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责令治理非法占用的0.09亩土地,并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4.69亩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0.09亩土地按每平方米168元处以罚款;二项共计人民币103898.16元(人民币壹拾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元壹角陆分)。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已移交洲泉镇人民政府。

5. 平湖市恩亿船舶维修厂案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平湖市恩亿船舶维修厂未经批准,于2011年开始,擅自占用平湖市林埭镇徐家埭村土地,用于建设船舶设备维修工棚、场地等。经调查,恩亿船舶维修厂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88亩,均为耕地。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3月将此作为重点整改问题通报林埭镇,要求林埭镇督促整改。林埭镇收到通报后,立即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共同行动,及时上门对当事人做工作,宣传政策,要求其自行拆除复垦。至2022年4月底,恩亿船舶维修厂已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临时大棚,非法占用的土地已土地全部复垦到位。

6.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嘉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嘉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起,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圈占干窑镇长丰村土地并硬化作为企业施工堆场。经调查,嘉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7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即下发整改通知及整改清单,要求涉事企业限期自行拆除复垦。至2022年5月25日,经干窑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踏看,涉事地块已全部清理并复垦到位。

7.海宁市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宁市斜桥镇华丰村集体土地建设明月公馆小区南出入口。经调查,该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0.81亩,其中农用地0.80亩,经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0.81亩土地中有0.74亩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0.81亩集体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74亩农用地上新建的道路,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6亩农用地上的道路;4.处以占用农用地的0.80亩土地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计12377.68元;处以占用建设用地0.01亩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10.8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389元(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捌拾玖元)。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没收的道路已移交斜桥镇人民政府。

8.南湖区春寒纺织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嘉兴市春寒纺织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起擅自非法占用新丰镇净相村集体土地建造碎石停车场。经调查,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面积0.55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新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8月5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1月4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55亩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5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55亩基本农田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2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6848元(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肆拾捌元整)。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已移交新丰镇人民政府。

9.桐乡市大麻镇沈某某非法占地案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桐乡市大麻镇沈某某自2016年11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麻镇西南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用作仓库。经查实,沈某某所占用的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142.46平方米(其中耕地142.46平方米);建设用地58.63平方米(其中农村宅基地58.63平方米)。经核对《桐乡市大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该地块,在该轮规划中的规划情况为: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面积58.63平方米(其中农村建设用地58.63平方米),符合桐乡市大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外面积142.46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2.46平方米),不符合桐乡市大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5月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1.0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3、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责令治理非法占用的142.46平方米土地,并恢复原种植条件;4、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的58.6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142.4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68元处以罚款,二项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元伍角捌分(¥24519.58元)。目前,沈某某已主动缴清罚款,没收的土地及附属建筑物已移交大麻镇政府。拆除的建筑物已申请桐乡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

10.嘉善县惠民街道新润村非法占地案

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嘉善县惠民街道新润村自2021年4月起,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步道、草地等景观设施。经调查,新润村非法占用耕地3.15亩,其中3.14亩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后随即下发整改通知和整改清单,要求惠民街道及时开展整治整改。至2022年5月,经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实地踏看,现场已全部完成清理并复垦到位。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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