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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发布日期:2023-06-20 15:34    浏览次数:
序号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自由裁量情形裁量幅度
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可以处1000以下罚款一般擅自移动或涂改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责令恢复原状,罚款500-800元
严重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责令恢复原状,罚款800-1000元
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免于罚款
一般已取得勘查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
一般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在限期内足额投入不予处罚
一般未完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50%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完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50%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5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自行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未施工或停工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施工或停工满12个月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6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经责令,拒不改正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7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
8破坏性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破坏性开采行为, 未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立即停止破坏性开采行为, 经鉴定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25%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立即停止破坏性开采行为, 经鉴定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5%以上40%以下罚款
严重1、经责令立即停止破坏性开采行为, 经鉴定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拒不停止破坏性开采行为;2、经责令拒不停止开采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以上50%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9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免于罚款
一般1、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10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生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符合开工建设条件不建设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届满后90天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不建设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届满后90天内仍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1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采矿图件《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届满后60天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
12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以上70%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1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4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地质勘查活动中没有实施山地工程,或有分包项目行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地质勘查活动中没有实施大型山地工程;或有分包项目行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地质勘查活动中已实施大型山地工程;或存在分包项目行为,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5地质勘查单位违法操作(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16地质勘查单位违法操作(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17地质勘查单位违法操作(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18地质勘查单位违法操作(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有关单位未开展实质性地质勘查活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
一般允许低级别资质单位挂名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允许无资质单位挂名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19地质勘查单位违法操作(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未开展踏勘以外的地质勘查活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没有实施山地工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已实施山地工程并造成资源破坏或较大影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0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前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
一般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后90日内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后90日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前自行足额缴存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后已缴存数额达应缴存款项80%以上责令限期缴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后已缴存数额达应缴存款项80%以下责令限期缴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进行地质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免予罚款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3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予治理责令限期治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令限期治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5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责令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及时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引发了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责令拒不停止,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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