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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0起违法案件公开曝光

发布日期:2023-06-30 11:17    浏览次数:

1南湖区宁波协宏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1年6月底起,南湖区宁波协宏建材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永明村耕地1.74亩用于建造水泥路,供其建材方便进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宁波协宏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5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5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5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捌拾伍元整(17385元)。2023年5月,当事人自觉履行上述全部行政处罚内容,该案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2王店镇宝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宝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方便周边居民垃圾中转,自2021年3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秀洲区王店镇宝华村土地107.7平方米,用于建造垃圾中转站,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0.08平方米,配套水泥场地17.62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 107.7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107.7平方米的土地上建造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垃圾中转站和水泥场地;3.对非法占用的107.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计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玖佰叁拾元整(96930元)。

目前该案还在行政复议期内。

3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4年6月开始非法占用嘉善县罗星街道白水塘路北侧、陈泾港西侧的土地建设样板房。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287.54平方米,样板房建筑面积268.97平方米。2021年1月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其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7.54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为268.97的建筑物;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共计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伍元肆角(2875.4元)的罚款。该案件至2021年10月19日,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4海盐鸿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海盐鸿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8月起,擅自占用海盐县望海街道南洋村盐百线升界桥两侧地块建设桥墩路基。总面积约9489平方米(约14.23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地地块上的所有设施;3.处非法占用的5134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128350元),处非法占用575平方米的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陆佰贰拾伍元整(8625元),处非法占用的3371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伍拾伍元整(16855元),处非法占用的409平方米未利用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伍元整(2045元),总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55875元)。该案件至2021年8月3日,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5海盐县查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案件

2022年10月26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盐县公安局移交的一起“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案件,立即立案并展开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毛某、陆某二人在通元镇联新村周围,使用捕鸟网、热成像仪抓获活鸟两只。经鉴定,被捕获的两只鸟类均为雉鸡,列入国家保护“三有名录”和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在相关禁猎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及《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1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毛某、陆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缴纳了罚款,本案已执行完毕。

6平湖市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平湖市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审批情况下,擅自占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耕地2.71亩,用于项目临时工棚建设。2023年4月,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相关工作核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立即通报给当湖街道,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2023年5月初,平湖市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行将该工棚拆除,恢复耕种条件。

7海宁市盐官镇城北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海宁市盐官镇城北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经依法审批情况下,擅自占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耕地(永久基本农田)0.07731亩用于建造垃圾中转站。2022年10月,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零玖元整(13809元),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建筑物576.15平方米,申请强制拆除建筑物51.54平方米。该案件至2023年4月,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8桐乡市高桥街道三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2021年11月高桥街道三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造房屋,所建房屋为村委会办公用房。经查实,该地块占地面积为466.23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规划情况:经核对《桐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占用的地块,在该轮规划中的规划情况为: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面积466.2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6.23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计人民币肆万陆仟贰佰叁拾叁元整(46233元)。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缴纳了罚没款,对没收的建筑物已移交属地政府,属地政府已接收,并补办了用地手续。案件已执行到位。

9王店镇镇西村村民张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

秀洲区王店镇镇西村村民张某某于2023年4月3日在王店镇镇西村吴家桥树林内使用捕鸟网捕鸟,被举报后,民警又在当事人家中发现15只冰冻鸟类的尸体。经浙江省林科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5只鸟类分别为鸠鸽科珠颈斑鸠4只,鸫科斑鸫1只,雀科麻雀5只,雀科金翅雀2只,雀科燕雀2只,鹟科北红尾鸲1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 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防〔2021〕35号)中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2.没收猎获物(涉案 15只鸟类尸体)及猎捕工具(捕兽夹1只、捕鸟网2张)。

10桐乡市莫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2年4月25日,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桐检行公建〔2022〕14号)称,莫某某自2021年1月以来,未经批准,以食用野生鸟类为目的,多次在桐乡市乌镇镇竹林里,采用夜间用手电筒照明、弹弓打鸟的方式非法捕杀野生鸟。2021年2月9日晚上,莫某某再次在竹林里猎杀野生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及被猎杀野生鸟11只,次日从其家中查获已拨毛的鸟类12只,共23只,当事人无狩猎许可证。后经司法鉴定,上述鸟类中2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其余2只被列入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46号)相关评估规定,鉴于作案工具及被查获的23只鸟已于案前作出妥善处理。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玖佰元整(6900元)。该案件至2022年6月,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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