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NHYS20230927003
吴伟忠 因保管不善,将嘉土国用(2015)第617684号、00819521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伟忠
2023年9月27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