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JKYS202410120132)
顾雅萍,沈毅因保管不善,将嘉土国用(2012)第506987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顾雅萍,沈毅
2024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