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41015002)
刘慧梅因保管不善,将浙(2022)嘉南不动产权第002140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慧梅
2024年 10月15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