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XZYS20241121003)
沈华芳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嘉秀不动产权第00051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华芳
2024年11月21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