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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XZYS20241121003)

发布日期:2024-11-21 10:45    浏览次数:

沈华芳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嘉秀不动产权第00051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华芳

2024年11月21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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