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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10起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26 15:51    浏览次数:

01

嘉兴创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嘉兴创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3年3月份起非法占用南湖区大桥镇万兴路与亚太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土地建造临时项目部。

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476平方米。2023年6月,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其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9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0平方米耕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107400元,截至2024年2月7日,相关处罚决定内容已执行到位。

02

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22年4月开始非法占用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中岳小区149号北侧的土地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和停车场。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251.33平方米。2023年12月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非法占用的251.33平方米魏塘街道集体农用地(林地)按照每平方米500元处罚,计处罚款人民币125665元;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停车场等设施。至2024年1月11日,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03

嘉兴市龙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嘉兴市龙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2年6月起非法占用平湖市林埭镇徐家埭村16组南环线北侧、墙里浜路西侧的土地建设玻璃房。2023年6月,林埭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818.1平方米,其中玻璃房876.9平方米。6月下旬,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违法用地线索移交至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7月14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2023年9月19日,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18.1平方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土地上建设的玻璃房876.9平方米、场地硬化 600.6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种植园用地1687.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1.1平方米,共计1818.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共计罚款545430元。

2024年5月,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责任主体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用地手续补办。

04

海盐县通元镇长山河股份经济合作社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海盐县通元镇长山河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22年初占用海盐县通元镇长山河村村部西侧地块进行美丽乡村之综合楼建设。

该综合楼共3层,建筑面积为1794平方米,占地面积598平方米,目前在内部装修中,尚未投入使用。上述地块土地性质为海盐县通元镇长山河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598平方米,折0.897亩,原为企业厂房(属建设用地),现已建设为美丽乡村综合办公楼一幢,建设投资3044688.01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此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勘察、取证。被勘验人对现场勘验情况无异议。对海盐县通元镇长山河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于2023年3月28日结束案件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其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9800元;

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新建的三层建筑。目前,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05

海宁市西兴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海宁市西兴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海宁启潮加油站东侧(创智路东侧、文海北路南侧)建造车辆加油设施等,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075.30平方米。2022年6月2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75.3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处非法占用1075.30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731.9元的罚款。目前,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06

海宁市许村镇新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海宁市许村镇新华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21年6月开始,占用海宁市许村镇新华村莫家庄组硖许线北侧1060.64平方米土地建设垃圾中转站,包括房屋、水泥硬化、污水池等。2022年5月31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0.6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处非法占用1060.64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 2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330元。目前,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07

浙江沅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浙江沅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5月开始非法占用桐乡市乌镇镇子夜路附近的土地建设辅道。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647.6平方米。2023年11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其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47.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为3647.6平方米的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计人民币303435.3元的罚款。至2024年3月1日,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08

桐乡市大麻镇湘洋股份经济合作社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桐乡市大麻镇湘洋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20年4月开始非法占用桐乡市大麻镇湘洋村西木桥组的土地建造房屋。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52.07平方米。2024年4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其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2.0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为152.07平方米的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计人民币4562.10元的罚款。至2024年5月22日,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09

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2020年6月-2023年11月期间,非法占用平湖市钟埭街道福臻社区、北墅社区土地建设道路、绿化等。2024年4月,钟埭街道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4574.8平方米。4月19日,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违法用地线索移交至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4月29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5月16日,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74.8平方米,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三区三线”划定的4574.8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道路、停车位等建筑物及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3336.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罚款,计2001960元;对非法占用的636.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50元罚款,计222740元,对非法占用的601.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罚款,计90270元,合计罚款2314970元。

2024年6月,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责任主体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农转用手续。

10

新塍镇居民朱某某、朱某、徐某某三人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

秀洲区新塍镇居民朱某某、朱某、徐某某三人于2023年12月26日在秀洲区新塍镇桃园村麻皮桥北堍东侧无名小路竹林内,利用自制标枪和头戴式照明灯等工具,实施了捕鸟的行为,直至被查获时,当事人三人共猎捕鸟类12只。经认定,当事人三人猎捕的12只鸟类均为朱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 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

秀洲区综合执法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猎获物一倍价值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600元;

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非法猎捕的十二只鸟类尸体及用于非法猎捕鸟类的工具自制标枪一杆,头戴式电筒三具。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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