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30919001)
张徐因保管不善,将00898767、嘉土国用(2016)第659710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徐
2024年 8 月1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