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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JKYS202408140111)

发布日期:2024-08-14 15:09    浏览次数:

顾金英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嘉开不动产权第002011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顾金英

2024年8月14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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