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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40918004)

发布日期:2024-09-18 17:39    浏览次数:

吴建华、贺代香因保管不善,将浙(2023)嘉南不动产权第0004329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建华、贺代香

20249 月 18 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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