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117001 )
盛国明 因保管不善,将 嘉土国用(2014)第592187号、00658770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盛国明
2025 年 1月17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