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120003)
张春梅因保管不善,将00741903、嘉南土国用(2015)第1041328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春梅
2025年1月20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