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221001
马金兴 因保管不善,将 00081558、嘉土国用(2001)第74272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金兴
2025 年 2 月 21 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