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XZYS20250324002)
沈甫金(户)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嘉秀不动产权第005516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甫金
2025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