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331003)
许志平因保管不善,将嘉土国用(2000)第3-4842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许志平
2025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