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331005)
李坚祥因保管不善,将浙(2019)嘉南不动产权第004432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坚祥
2025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