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425001)
许金玲、陈魏青因保管不善,将浙(2024)嘉南不动产权第000756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许金玲、陈魏青
2025年4月25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