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XZYS20250520004)
沈敏华因保管不善,将00546310、嘉土国用(2012)第51856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敏华
2025年5月20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