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530004)
岳胜年因保管不善,将00585864、嘉土国用(2014)第572999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岳胜年
2025年05月30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