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616005)
李珂凯因保管不善,将嘉土国用(2013)第53514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珂凯
2025年 6 月16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