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623002)
潘让兴、黄美娟因保管不善,将浙(2016)嘉南不动产权第0012333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让兴、黄美娟
2025年6 月23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