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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623004)

发布日期:2025-06-23 08:52    浏览次数:

刘康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嘉南不动产权第0022502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康

2025623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