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630003
王高峰因保管不善,将浙(2021)嘉南不动产权第00714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高峰
2025年 6 月30 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