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812001)
吴金松 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嘉秀不动产权第0040212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金松
2025年 08月 12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