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NHYS20250808001)
金凯东因保管不善,将浙(2024)嘉南不动产证明第0014700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凯东
2025年 8月 8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