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JKYS202509120099)
沈满来因保管不善,将00427771、嘉土国用(2010)第4411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满来
2025年09月12日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